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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用亚硝酸盐浸泡猪蹄膀后贩卖获刑

时间:2011-08-11 09:2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法院认为:他们制造有毒食品投放市场,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饶国君

  重庆晚报讯 为了让自己卖的卤猪蹄膀显得鲜嫩,一对夫妻用亚硝酸盐来“装扮”它,但是人食用亚硝酸盐后极易造成中毒和致癌。8月4日,云阳县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给予沈文柏、张花刑事处罚和经济惩罚。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至4月,沈文柏、张花夫妇从乡下来到云阳县城,在青龙街道复兴社区租赁房屋,自制并销售卤肉。为了增加肉制品的鲜嫩度,他们将收购的冷冻猪腿及猪皮、猪肉,放入含有亚硝酸盐的卤水中浸泡,做成卤猪蹄膀。案发时共售出制品1300公斤,销售金额2.7万元。

  经群众举报,工商、公安部门查封了该生产经营场所,对生产工具予以收缴。后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他们生产销售的卤猪蹄膀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严重超标,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人食用后极易造成中毒和致癌。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文柏、张花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制造有毒食品投放市场,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其坦白认罪,家有残疾儿子,法院判处沈文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同罪判处张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 (编辑:SN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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