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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狱后状告原单位讨要补偿

时间:2011-08-15 08:5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 原北京市监狱员工陈峰(化名),因贪污受贿获刑7年,出狱再就业后却发现他的档案仍在原单位。陈峰将监狱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10余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驳回了陈峰的起诉。

  陈峰原为北京市监狱员工,1990年因贪污受贿被判有期徒刑7年,1992年被单位开除。出狱后,陈峰再就业。2010年,现单位为陈峰上社保时发现,他的档案仍由原单位保存,未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而陈服刑期间,北京市监狱撤销,其档案由监狱管理局继续保管。

  陈峰提起劳动仲裁,2010年12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陈峰的仲裁申请。陈峰将监狱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将档案转移至自己所在街道的社保所,并赔偿养老保险10万元、独生子女抚养费795元、副食品补贴费255元以及工资900元。

  监狱管理局说,陈峰的档案可由他本人找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转出,也可按规定转到其他存档机构。监狱管理局称,因为陈峰犯罪后,已经丧失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已不属于原北京市监狱的国家职工,因此他没有任何政策法律依据可以要这些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者将档案丢失而产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陈峰要求转移档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陈峰可以通过相关部门予以解决。此外,陈峰被开除后,已与原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他没有权利要求补偿。法院驳回了陈峰的诉讼请求。陈峰不服上诉后,市一中院维持了原判。

| (编辑: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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