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世间百态 >

男子借住朋友家被赶出 不满点火烧对方房门

时间:2011-08-27 08:5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 (记者刘薇) 一直借住朋友家不肯搬离的刘某,发现自己的衣物被朋友搬到楼道且朋友拒绝开门后,将朋友家的木门引燃。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半。

  案发前,刘某把自己的房子租出去,长期借住在朋友张先生家。张先生多次让他搬出,刘以自己房子租期没到为由拒绝。

  今年5月23日,张先生趁刘某不在,将其衣物清出房子。刘某回来后砸门没有回应。当日下午4点多,刘某将点燃的衣服搭在张先生家的防盗门上,引燃了木门。邻居随后将火扑灭。刘某事后主动报警。经鉴定,被烧木门损失价值150元。

  刘某当庭认罪,他称当天是为了让张先生开门,才把门点着了。法院认为,刘某在居民楼内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 (编辑:SN009)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