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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有假发票获刑3年

时间:2011-08-31 08:3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以往,伪造销售假发票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持有“数量较大”的假发票,也难逃刑法的追究了。这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

  昨日,青羊法院开庭审理了四川首例适用该新罪名的发票犯罪案件。成都的杨某买了77本伪造的发票,法院一审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刚买了假发票

  他就被警察拦下

  今年5月19日11时许,民警巡逻到酱园公所街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随后,民警在他的电动车后备箱和坐垫箱内,发现大量的假发票。其中,“成都市有奖定额专用发票”26本、“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14本、“四川省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定额发票”37本,合计77本5346份。

  经询问,该男子名叫杨某,今年43岁,没有固定职业。民警当即将他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杨某交代,其所持有的“发票”都是自己从火车北站一名陌生商家处买来的。青羊区地税局鉴定,这些“发票”均系伪造。“购买的时候已经知道是假的了。”杨某说。

  持有数量“巨大”

  判刑3年罚3万

  昨日,青羊法院公开开庭。检方在提出指控时,参照了《刑法》该章节同类条款的追诉标准,以及与该罪名最为相近的“出售普通发票罪”中,省高院关于“出售普通发票罪”适用的标准———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为“数额较大”、1000份以上为“数额巨大”。“被抓获时,杨某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达到5346份,已超出‘数额巨大’的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数量巨大,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念在杨某是初犯,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对他进行了判处,即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3万元。“这也是为维护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法官表示。

  张斌华介绍,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今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规定。以往,伪造销售假发票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持有“数量较大”的假发票,也难逃刑法的追究。这一新增加的规定,也是我国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刑罚。

  青法检 成都商报记者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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