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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书记伙同员工私分公款300余万元

时间:2011-08-31 08:3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刘薇)假借出国考察的名义找公家报销费用,将应分给职工的钱扣留后私分。北京市社会科学家联合会原党组副书记于世英涉嫌与两家国有公司的出纳、会计共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共计30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于世英等三人已被公诉至市二中院。 

  于世英现年77岁,除了北京市社会科学家联合会党组副书记,于世英还曾任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科联工贸公司负责人;王睿和郑伟分别任上述两家公司的出纳、会计。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间,于世英、王睿、郑伟经预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假借出国公务考察等名义,用发票在公司财务账上报销27万余元。2003年7月,于世英还指使王睿用一张6.8万元的转账支票套取现金6万余元,其中3万元用于购买工笔画,余款被三人均分。 

  1996年1月至2007年11月间,由王睿、郑伟具体经办,将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北京科联工贸公司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等合计46万余元,以代摊费、管理费的形式列为单位的财务支出,两人随后与于世英各分得11万余元。 

  2003年3月至2009年4月间,于世英还以发奖金、福利的名义将上述两公司207万余元,与王睿、郑伟一起私分。2005年5月,于世英擅自决定,将单位两套房产以每套15万元的低价出售给王睿、郑伟。同年9月,王睿二人分别将房产出售,各获46万余元。而经评估,两套房产的评估价格合计212万余元。 

  此外,2001年6月至2008年3月间,王睿、郑伟没有将应由北京划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代扣代缴,以代摊费等形式列为单位的财务支出,合计14万余元,其中王睿分得5万余元,郑伟分得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于世英、王睿、郑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三人还私自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应分别以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 (编辑:SN009)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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