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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虚构男童捡钱遭人冒领后自杀引发争议

时间:2011-09-22 08:4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视频截图 视频截图

  一个小学男孩在上学路上捡到3万元人民币,他待在原地等待失主认领,却被一个坏人冒领了巨款。小学生的事迹得到了学校的表扬,并登上了报纸。不久,真正的失主找上门索赔,小学生一家陷入无穷无尽的麻烦之中,还被失主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小学生的家长赔偿失主6000元。这个虚拟的故事引发了网上众怒。

  热点新闻

  拾金不昧却被判赔

  本月1日,南方电视台《真实故事》栏目讲述了这个故事。故事的结局更让观众们怒火中烧:痛苦的小学生写下遗书,打开家中煤气阀门自杀。

  小学生拾金不昧反要赔钱,在社会上激起热议。7日,该故事被记载于一条微博中,在网上流传开,引发了众网友的激烈讨论,并表示强烈愤慨。

  然而,后经媒体记者查实,讲述该故事的栏目组称这期节目是情景剧,相关内容由人工创作,并非真实新闻事件。

  而此前,石家庄电视台第三频道《情感密码》栏目曾播出一期名为《我给儿子当孙子》的节目,片中的不孝子许峰激怒了观众,并随即遭到“人肉搜索”。最后,这期节目被证实为雇用临时演员表演,该栏目因此遭到舆论谴责。不过,用表演的方式演绎纪实类节目的做法被指为业内通行做法。

  做好人要付出代价?

  不少人提出质疑:一个善良的孩子拾金不昧却被判赔,大家在社会上还能做好人吗?这节目让大人孩子看了,以后还怎么教育孩子?

  网友风之云感慨道:“捡到钱就要进行妥善保管啊,不然要赔偿20 %的损失的。所以还是别捡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在现实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只是人们的一种美好的幻想。”

  有人认为:这“是在提醒众人好事做不得,想做个有道德的人是要付出代价的。如:扶不起老人、不做拾金不昧,要真是捡了就不要还失主,看到走散的小孩千万不要帮忙,免得反咬一口你是人贩子。”“跟南京徐老太案、天津许云鹤案一样,发生这样的事情,证明传统美德越来越不被我们重视了。”

  此外,还有人对电视台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这是在哗众取宠。“既然是电视剧就不该叫真实故事,混淆视听。”“既然叫《真实故事》,那就要真实,否则不是误导观众吗?!”

  法律视点

  拾得人:因重大过失应担责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周楚强律师认为,拾得遗失物,拾得人负有保管及归还义务。“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应归还遗失物给失主。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拾得人应根据遗失物的价值相应提高确认失主身份的审查力度,以尽可能保证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或者将遗失物送交给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还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同时也有这样的规定,即“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物权法》对保护拾得人的利益以及遗失物权利人的义务也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当然,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责任比:不一定都承担20%

  上述法律中有这样的规定: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该栏目讲述的这个拾金不昧的小学生究竟算不算有重大过失?

  周楚强律师认为,看拾得人有无重大过失,应该根据当时现场的情况以及各方面的因素,作出综合考量。比如,当时冒领人是多久前来认领的,冒领人是否说出了遗失物的特征,包括袋子里的都是整钞还是有零钞,钞票是否捆扎在一起,钞票是新的还是旧的,袋子里还有什么物品等。如果那个小学生核对过相应的特征,认为认领人所说的正确,即使遗失物被人冒领了,也不应当认定为该小学生是“故意”的或者有“重大过失”。

  但是,如果该小学生既没有核对数额,也没有核对遗失物的特征,就将遗失物给了冒领人,则可能构成重大过失,应当由其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还是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作出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该栏目提及最终小学生家长被判赔偿失主丢失钱财的20%,但并不是说,所有具有重大过失的拾得人都将承担20%的责任。拾得人的责任承担比例,应根据捡拾人的年龄和重大过失程度这两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如果拾得人是成年人,又存在重大过失,有可能被判全额赔偿吗?周楚强律师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有重大过失的拾得人判决全额赔偿的并不多。“毕竟失主存在疏忽和过失,本身就有保管财物不当的责任。”

  冒领人:数额大可构成诈骗

  周楚强律师认为:“冒领他人贵重的遗失物,这种行为涉嫌构成诈骗,冒领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他具体解释说,冒领他人物品价值较小的涉嫌欺诈,应归还冒领物品,并且要赔偿失主要求返还财物的额外成本费用。但是,如涉及价值较大的遗失物则可能涉嫌诈骗,要根据各个地方的诈骗立案起刑点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若冒领人退回遗失物,如不构成诈骗立案标准的,应承担失主追索遗失物的成本费用。如涉嫌已构成诈骗的,可以根据具有退赃情节而视为有悔罪表现。”

  电视台:尚需完善追责制度

  周楚强律师说,根据报道所述,虽然电视台的栏目名称为《真实故事》,推出的这期节目却纯属虚构,最终引发网络媒体和大众热烈讨论。虚构故事情节中的法院判决结果,可能会对公众发生误导,影响普通大众对类似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的判断,对他们今后捡拾财物后的行为容易造成不良的影响,不利于拾金不昧精神的传扬。

  对于该电视栏目的这种做法,周律师认为,这属于虚构事实,虚假宣传,导致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不过,虚构事实并不是特定指向某一个人,否则,就可能涉及侵权。另外,该做法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目前也就只能从道德上予以指责。“我们尚需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对行业内的这种行为进行监督,并完善相关的追责制度,对类似的行为予以约束。”    

  律师建议

  拾物最好交警方处理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其实,这首儿时的歌曲说得好,捡到钱财要交给警察。任何公民捡了钱财,都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这并不是就要大家放弃拾金不昧的精神,而是要懂得如何妥善处理。

  周楚强律师建议,为了避免归还遗失物出现错误,拾得人最好将遗失物交给公安机关去处理。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也可以将遗失财物交到附近的派出所或者巡逻警务站等,进行登记,由警方去核实失主的身份,进行处理。

  “如果遗失物价值不是很大,你将遗失物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前,有人来认领,而你也认为自己就可以有办法核实失主的身份,也可自行核实后交还失主。”

  周律师列举了以下的核实方法:让认领人说遗失钱款的具体金额,或者失物的特征,如包里还有何证件及物品,银行卡的签名和卡号等,手机的特征及短信内容、通讯录中联系人信息等。“此时,还可找就近的第三方,如街道办事处等,让失主签收,第三方也签字作个见证。当然,为了避免麻烦,还是最好将财物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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