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世间百态 >

高位截瘫旅客登机被拒续:起诉航空公司和机场

时间:2011-11-10 09:1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新闻追踪

  起诉3单位 索赔1万元残疾人出行上不了飞机上法庭

  春城晚报持续关注的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前日高位截瘫旅客朱兰英向官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航空公司、机场告上了法庭。一家民间公益组织调查发现,这并非个案,在全国24家航空公司中,过半设置了限制残疾人乘机的“门槛”,在法律专家看来,这已经违背了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无障碍出行权的保护性规定。

  事件 高位截瘫旅客被拒载

  10月8日,高位截瘫旅客朱兰英计划乘坐成都航空公司EU2224昆明至成都的航班。在登机时,因其在购票前未向成都航空出具健康证明和乘机申请,成都航空不予承运。

  朱兰英称,“自己要求机场相关负责人协调解决此事,却无任何人出面解决。无奈之下准备自己登机却遭到机场工作人员阻拦,在争执中被机场工作人员强行推出登机口,致其从轮椅上跌下3次,造成手部、头部、骶髋多处受伤。”

  昆明机场的通报称:“该旅客在未能乘坐航班后,情绪激动,多次堵塞登机口,欲强行登机,并阻止其他航班旅客登机,为防止该旅客强行闯入航空器,现场执勤公安民警及机场监护人员对其进行劝阻,在劝阻过程中该旅客从轮椅上滑落。”

  10月13日,云南机场以“成都航空公司的地面服务代理人”身份,向朱兰英出具《告知函》,称“您的客票有效期为一年”、“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等解决意见,但拒绝了朱兰英的赔礼道歉要求。

  一个月后,朱兰英将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目前,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立案庭接收了起诉材料,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律师 拒载源于法律未落实

  在起诉状中,朱女士请求法院判决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其双倍返还机票款及相应损失共计1万元,并判决3被告连带在《春城晚报》、《都市时报》、《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朱女士称:“希望本案能够督促整顿和改善民航服务质量和作风,充分尊重残疾乘客,废止歧视性规定,希望残疾人群体能够真正享受到无障碍乘机出行。”

  朱女士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律师表示,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合同法》、《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无障碍出行权的保护性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年前,我曾代理了昆明机场拒绝德国乘客携轮椅登机一案,航空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最终以和解结束。曾经以为是个案和孤例,没有想到两年后,在昆明机场竟然又发生同样的拒载残疾人事件。这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一直没有落实,导致航空公司的霸王条款未得到有效制约。”

  调查 航空公司拒载3理由

  日前,民间公益组织衡平机构发布了国内首个《残疾人乘机状况调查报告》,据介绍,航空公司普遍以以下3个理由拒载残疾人。

  (1)未提前申请或告知。

  (2)未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3)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的情况。

  调查报告执笔人之一刘潇虎认为,据我国《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并不要求所有残疾人都提前告知。除规定的两种特定类型的残疾人外,其他残疾人乘机均不需要提供医疗证明。而航空公司因残疾人“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而拒绝承运,是《办法》明确禁止的歧视残疾人的行为。

  观点 致残疾人受双重伤害

  国内知名反歧视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将使残疾人受到双重伤害:“一方面,剥夺了部分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权利,即便不考虑残疾人应受的保护和关爱、而仅仅是作为公民和消费者的身份,这也是明显的侵害;另一方面,残疾人被拒乘之后,无奈只得选择其他交通方式出行,例如长途火车、长途大巴,但这些交通工具缺乏无障碍设施、乘坐时间更长,对残疾人来说更加不便,将受到更多的身心伤害。”

  (赵希)

| (026)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