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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学车路考未过无补考机会起诉车管所

时间:2011-12-08 10:3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通讯员 穗法宣 报道 因路考表现不理想被车管所判定成绩“不合格”,市民陈小姐认为该判定苛刻且未依规给予其补考一次的机会,遂向公安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成绩,但被驳 回。昨日下午,陈小姐起诉公安部门要求其撤销“驳回”决定。据悉,这是广州首宗涉及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成绩评定行为的新类型行政诉讼案件。

  起诉:滥用自由裁量权

  陈小姐起诉称,其申请C1驾驶证并于今年7月8日参加路面考试,其后,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下称车管所)判定其路考成绩不合格并开具《不合格通知书》。

  据车管所方面提供的证据显示,当时的考官认为陈小姐在考试时驾驶的车辆在车道内左右摇摆明显,对行驶车辆的控制差,遂判定其不通过考试。对此,陈小姐 认为,车管所在判定其考试成绩时没有正确适用考试标准,对这项仅需扣分的情形却直接评定不合格,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时,车管所也没有按公安部的《机动车驾 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一条给予其补考一次的机会。

  激辩:是否属行政许可

  昨日庭上,针对车管所对陈小姐作出的路考成绩不合格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双方展开激辩。公安局代理人当庭表示,陈小姐的考试成绩是由车管所具 有专业资质的警察评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颁发驾照的行为可以视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陈小姐的路考成绩不通过,并不代 表陈小姐以后就不能获得驾照,因此认为路考成绩不通过这一行为并非行政许可行为,并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对此,陈小姐方则提出,既然考试成绩是国家公职人员作出的,而且又切实影响到她能否获得驾照,就应该视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至于被指“车辆摇晃,控制力 差”等,陈小姐当场反驳:“如果当时真的这么差,为什么没有当场告诉我?事后也没有告知我可以补考一次?”对此,被告仅称已依法履行了职责。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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