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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救助车祸中受伤老人喝止欲溜走肇事者(2)

时间:2011-12-08 10:4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看华奶奶不能动,男子丢下一句“你不起来,我不管你了”,准备骑车离开。“你不能走”,华奶奶想拉住他,但胳膊抬不起来。就这样,在华奶奶和十几名等车市民的注视下,男子骑上摩托车离去。雨下大了,华奶奶努力睁了睁眼想看看车牌号,却没能看清。据她回忆,男子穿着墨绿色雨衣,40岁左右,身高约一米七。

  温暖:孕妇撑起雨伞

  华奶奶忍着疼痛挣扎着坐起来,浑身几乎湿透。“不敢扶啊,这事不好说”,一名路过的市民说了这样一句话。几分钟后,一名身穿红色雨衣、骑电动车路过的女士停下车子,上前询问:“老人你怎么了,要不要紧啊?”之后,她打了110,并一直在旁边安慰华奶奶。

  这时,另一名经过的女士悄悄把伞撑在老人头顶,她是已怀孕7个月的杨燕,“老人坐在地上,又是风又是雨的,太可怜了。”杨燕站在老人身边,撑着雨伞,而自己的半个身子已被雨淋湿,“老人伤得这么厉害,怎么能不帮呢?”

  此时,站台上依然有多名市民在等车,远远看着坐在地上的老人和为她撑伞的孕妇。半小时后,120救护车将老人送到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救治。

  “具体情况要等明天检查结果出来,但目前来看不乐观。”接诊医生介绍,华奶奶胸腰椎、掌骨及手腕等多处骨折,“手腕关节面碎了,以后腕关节活动肯定受影响,恢复至少需要半年时间。”

  “撞了人怎么说走就走呢?”昨天下午4点多,华奶奶已转到医院住院部。最让她难过的是,和她一起等车的市民,无人上前帮她,华奶奶希望找到肇事男子,讨个说法。“谢谢帮助我的陌生人。”目前,交警六大队民警正在对此事展开调查。见习记者 刘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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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区别是十分显见的,对于刑事责任都有如下认识:(1)犯罪行为是产生刑事责任的前提,二者有着必然的联系;(2)刑事责任只能由行为人承担;(3)犯罪行为人是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在公诉案件中,无法律规定,国家不可放弃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国家将刑事责任追究的决定权交由受害人处理,依受害人的意愿决定是否实际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4)刑事责任实现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是对已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罚处罚,此外,还可以通过免予刑罚处罚以刑法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其刑事责任,(5)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刑事诉讼予以确定。 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是:(1)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与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2)民事责任应当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来承担。(3)民事责任主体只对被侵害人承担责任,对于是否追究民事责任是以被侵害人的意志为转换。(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10种。(5)民事责任主要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共同产生于同一侵害事实的情形下,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确认解决。 综上可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虽然同属于法律责任,但是二者在各方面都存在着质的差异,也决定了二者是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并且合乎逻辑地产生了一个基本规则,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相互转换,相互替代。“不法行为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应负的其他责任,而追究了不法行为人的其他责任,也不能免除其应负的民事责任”,在只存在民事侵权事实的前提下,如果使行为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转换为对刑事责任的承担,则无疑让刑事法律错误地介入了只能由民事责任调整的领域,使无罪的人无辜地受到刑事追究;而如果在行为人之行为严重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权益,依法已经构罪的情形下,以已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理由,放弃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以民事责任的承担替代刑事责任的承担,严重背离了刑事责任承担必然性的基本要求——构成犯罪的行为人(除告诉才能处理的案件之外),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毫无例外地接受国家对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其道德上的谴责——从而“有罪不罚”,使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成为一种或然的、随意的、可规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