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管理局已对1995年6月22日为原告设立质押权的行为进行了确认。粤高法医[1996]610号《文检鉴定书》鉴定结论认定:交通管理局1995年6月22日加盖的“深圳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印章印文与深圳市公安部局三处特营科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同名印章不一致,而左侧1996年7月9日签署的“同意延期抵押一年”处所加盖的“深圳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与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同名印章一致。交通事故。[2003]公物证鉴字417号、3189号《物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认定:“同意延期抵押一年”及“1996.7.9”字样是后于印文所写,该字迹与送检样本上原深圳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主任方基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因此我们认为,虽然交通管理局1995年6月22日出具《证明》时加盖的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但1996年7月9日被告工作人员方基在该《证明》上签署‘同意延期抵押一年’字样并加盖“深圳市营运汽车管理中心”的印章行为与备案的印章一致,交通管理局1996年7月9日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其1995年6月22日为原告办理质押登记行为的确认。交通事故律师咨询。对于这一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粤高法行终字第25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