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有王氏五兄弟在安葬母亲时,燃放了大量烟花鞭炮,巨大的噪音导致附近养鸡场大量蛋鸡“扎堆”死掉。受害业主一气之下将这五兄弟告上法庭。近日,经过望江县人民法院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五兄弟支付1.2万元予以受害业主了结。 ■起因 燃鞭炮吓死鸡场蛋鸡 2009年1月8日,望江县王某五兄弟按照农村习俗安葬其母,燃放大量烟花爆竹,由于其母墓地距受害人张某的养鸡场较近,燃放鞭炮的巨大噪音致使原告的大量蛋鸡受惊吓致死,经鉴定损失为37433元。事后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望江县法院要求五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该案在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五被告明知鸡胆子较小,但仍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使大量蛋鸡受惊吓致死,有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五被告辩称:原告明知其家母之墓地离养鸡场很近,事先并未告知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养鸡专业户,其专业知识应不亚于作为普通人的五被告,亦有过错,且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来祭奠死者乃人之常情,无可厚非。 事后,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五被告每人赔偿原告2400元,共计12000元。 ■释案 风俗习惯引起财产损害案 记者在望江法院了解到,该案件是典型的由农村风俗习惯所引起的财产损害案件,即具有一般普遍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五兄弟放鞭致鸡扎堆死亡的行为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力?损害责任又如何分配? 当前,学术界一种观点是过错说: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精神造成损害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主要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损害结果说:即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就构成侵权。三是因果关系说: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法律规定其应承担责任的,也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说法 当事双方均有一定过错 “五被告既有主观上的过错、加害行为,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并且,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法官洪振峰说,因此,王某五兄弟放鞭吓死张某蛋鸡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是侵犯了原告对蛋鸡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权。“但是作为养鸡人亦即原告明知养殖场旁边是坟场,经常会有放鞭行为的发生,应负有一定的警示义务。所以此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故达成了如上调解协议。” 文志 安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