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就案件中的一些疑点致电鄂尔多斯的公检法等机关,但未获回应。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孙昌銮 ■供图/李根 ■专家点评 法律适用错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 第一, 吊牌价等同于标价是有问题的,最高院相关规定有按照假冒商品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是有这个司法解释,但是将吊牌价等同为标价,忽视本案的实际销售价是有问题的,这是与实际生活不符合的。我们都知道实际销售价和吊牌价会有很大出入,有可能实际销售价只是吊牌价的十分之一,本案中销售价就只是吊牌价的十四分之一。 当本案的标价没有实际证据表明是多少,就应该依据实际销售价,吊牌价只是宣传,不能看做标价。 第二,法律中有罪刑法定原则,根据销售情况看,这个公民触犯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而是触犯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两个在刑罚上是有很大区别的,嫌疑人并没有参与假冒注册商标,也没有进行生产。如果看销售情况,嫌疑人应该只对销售的部分负责,对库存的部分是不必负责任的。 ■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潘采夫: 本案中,嫌疑人的妻子一同被关进看守所,在判决之后,嫌疑人妻子就表示,两千多万是完全没法执行的判决,反正家里几代人也不可能还清,索性就不交这个钱。因此这一罚款根本没有执行性,以威慑为目的的判决本身,已经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要把制假者罚到倾家荡产,那么应主要指的是制假造假的厂家,中间的大型经销商,而不是售假的小贩。 ■据中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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