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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报团爬山跌倒死亡 法院判旅行社免责

时间:2012-02-08 15:2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法院二审认为死者患高血压但未告知旅行社,且事故属于意外难以防范

  新快报讯 记者 刘倩 报道 30多岁的李女士万万没想到,父亲因为一次清远天子山一日游意外跌倒就再也没有回来。她认为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其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中院二审认定李父旅游期间意外死亡属意外事件,不是所能预见和防范的,遂维持原判,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爬山观景摔倒致死

  李女士的父母均为凤凰旅行社俱乐部的会员,2010年9月27日与凤凰旅行社签订清远天子山旅游合同,价格为59元/天。

  据李女士60多岁的母亲称,他们一行人于2010年9月29日早上从广州出发到清远天子山。到了清新县太和镇环城路观景台脚下,旅行社组织团友爬山参观风景。10时许,在观景台旅游时,李父不慎跌倒,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此,李女士母女认为凤凰旅行社的领队和导游明知李父腿脚行动不便,爬山属于高度风险行为,但没有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导致其跌倒死亡,因此旅行社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索赔26万余元。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李女士公安笔录中已经确认其父身患高血压,故李父并无向旅行社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根据规定,旅游者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时出现人身、财产后果的,旅游经营者或服务者不承担责任,故判旅行社没有过错。

  二审维持免责原判

  李女士和周女士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李父死亡后没有进行法医解剖鉴定,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已难以通过医学技术手段直接考究确定。“如果李父是因跌倒受伤致死,由于跌倒处是供游客休息观景的凉亭,该场所在通常认识中并不存在可能致人损伤的危险性,因此,李父在该场所跌倒属于偶发的、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李父和旅行社对此难以预见及防范。”

  若李父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晕厥猝死,也许导致猝死的根本原因是李父本身内在隐性疾病,该内在隐性疾病可能甚至连李父本人也未必清楚知悉,故李父的猝死更是其本人和旅行社均难以预见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存在明显的危险性或不当,且登观景台也并非必经的旅游路线,游客可自行选择是否登顶。

  因此,广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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