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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协会被指强迫司机入会 称交会费如同交党费(2)

时间:2012-02-15 23:59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文件称,凡按规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在2010年度缴纳货物运输业相关税收税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2011年1—8月份缴纳货物运输业相关税收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接受协会服务信息,按时交纳会费,没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凭有关纳税票据证明到区交协办理运行证。《意见》显示,税收征收标准由交通运输协会会同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今年1月4日公布在贾汪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的一则信息显示:目前贾汪全区有运输企业20多家,各类车辆6476辆,50多万载重吨。一位司机称,如果这些车辆全部缴纳税金,贾汪区每年可收取税款4.2亿元,会费则能收到320多万元。仅就“运行证”工本费一项,每月按照一车一证计算,1年收取的费用也高达77万余元。

  在贾汪区交通物流协会今年2月2日给贾汪区交通运输局的一份汇报材料中称:截至2012年1月31日,贾汪区交通物流协会共办理运行证1252个,其中换证485个。总计吨位24951吨,其中企业车辆总计吨位18543吨,个体车辆总计吨位6408吨。总计收税170余万元,其中企业纳税130余万元,个体纳税40余万元。材料还称,目前还存在外地公司无法缴税的问题。

  部门说法

  贾汪交通局:不存在强迫入会

  2月10日上午,徐州市贾汪区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李发兵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2012年2月7日,有人通过徐州市政府12345热线反映,“贾汪区交通局和公安局联合出台一项政策,如农用车在贾汪区行驶,车主需办理物流证,第一个月交600元,次月起每月按照每吨70元收取费用。如不办理,在贾汪区内被查到,要罚款2000元。”

  “接到举报投诉后,我们进行了调查。”结果是:贾汪区交通和公安部门没出台这一政策;也没办理过物流证。第一个月交付600元不存在,每月每吨70元收取的不是费用,而是地税部门在贾汪区物流协会设立的营业税代征点收取的营业所得税。

  李发兵告诉快报记者,交通物流协会去年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属社团法人,交通局有监管和监督职责。“会员费收取标准是每年500元,入会采取主动和自愿原则。每月按照每吨收取的70元,是地税部门征收的营业所得税,以往多年都没征收。交通运输协会成立后不久,贾汪区地税局就在交通物流协会设立了代征点。”

  李发兵称,办理了运行证后,路政、交警等部门对超限车辆不再查处的情况不存在。对外地牌照车辆已入会并办运行证的情况,李发兵说,“那些车主是当地人,并且在当地营运。”

  当天,在快报记者要求下,李发兵多次联系贾汪区交通物流协会有关负责人,但一直没有联系上。

  徐州地税局:没登记备案,此举不妥

  2月10日下午,快报记者多次拨打贾汪地税局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徐州市地税局税务一处赵科长介绍,根据规定,货运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赵科长解释说,企业按照每月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个体开发票按照3%纳税,其他收入按照比例测算纳税。

  赵科长称,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同样经营类型的,同等情况下进行测算,并对漏税业户进行追缴。但是,贾汪区地税局按照车辆核载吨位收取“营业所得税”,并没有在徐州地税局登记备案,其行为不妥。对于委托定点征收的问题,他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地税部门可以设立代征点,以委托代征的方式对“零散户”收缴税款。

  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工作人员表示,协会无权负责税收征管,也无对违规、违法车辆进行查处的执法权。

  律师观点

  按吨位收营业税

  没有法律依据

  徐州资深律师刘翔对税法和交通法有一定研究,他告诉快报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营业税应该按照运费收入,也就是从事运输经营的营业额乘以相应的税率收取,而不是按照车辆吨位收取。贾汪区按照吨位来收取营业税,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退还相关差额的营业税。

  刘翔律师认为,贾汪区交通物流协会属于社团法人,无权强制要求单位和个人入会,有关运输业主和相关运输公司完全有拒绝入会的权利。如果因此遭受了打击报复,可以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解决。此外,贾汪区交通物流协会只是一个自律性的、服务型的行业协会,根本没有执法管理职能,更没有执法权。它无权查处违规、违法车辆。如果有货车司机遭遇协会执法,可以拒绝,并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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