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安机关对孙丽娜的死亡原因鉴定结论可以看出,导致孙丽娜的死亡原因也与受害人体质有关,孙丽娜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认定由鲁大海、兰彩萍对因孙丽娜的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邓晓超承担10%的责任。 2011 年12月3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鲁大海、兰彩萍赔偿孙志强、吴腊梅5 .5万余元;邓晓超赔偿孙志强、吴腊梅2.7万余元。然而,对于吴腊梅、孙志强来说,再多的赔偿也无法挽回女儿的生命。(文中当事人名及婚纱摄影店名均为化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2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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