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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春节回家寄包裹被物流公司中途加价

时间:2012-02-22 11:39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原价1160元,最后付了2580元

  寄包裹 物流公司中途加价

  ■采写:新快报记者 吴笋林 冯艳丹 实习生 陈慧敏

  去年年底,在广州打工的张女士返乡前,将两批包裹托付给广州市骐达物流公司托运回老家,并现场支付了共1160元运费。在人已经提前返回四川的情况下,张女士却突然接到物流公司的电话,要求涨价才托运。交涉未果,最终不得不多支付了1420元才拿到包裹。

  签单交钱后被告知“涨价”

  今年1月6日,在天河区东圃镇居住的张女士准备于春节前举家搬回四川老家。出发前,她将衣物等行李打包,准备分成两批委托广州市骐达物流公司托运。在现场支付了280元和880元的两份运费后,张女士和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签订了两份货运单。

  办完行李托运之后,张女士当晚就踏上了返乡的列车。1月9日,已经回到老家的张女士突然接到骐达物流公司的电话,对方工作人员告知由于春节前后物流成本较高,两个包裹按照原来的价格无法托运。“他们说要么加价,要么就等到春节物流高峰期过后的二三月份再运。”张女士听完十分无奈,由于包裹中都是些日常用品,如果在路上拖延一两个月,寄回家就已经没有什么意义。张女士称,由于东西还在物流公司手里,她只得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承担最大那批包裹涨价运费的一半,获得了物流公司的同意,两批包裹才顺利寄出。

  客户怀疑包裹被“卖猪仔”

  1月13日前后,张女士从广州寄出的两批包裹先后到达四川。让她感到愤怒的是,在领取包裹时她并未能像与广州骐达物流公司当初协商的那样,而是被当地的物流公司要求再次收取运费280元和1140元。由于两批行李在四川负责送达的物流公司均非骐达物流,所以张女士为了能拿到包裹,不得不现场签收吃下这个“哑巴亏”。

  张女士留意到,当初在广州寄出货物时,广州骐达物流公司的托运单上写的是“现付”,而四川方面两家物流公司要求签收的单据上却写的是“提付”。她怀疑,包裹运费突涨的背后并非真的是运费增加那么简单,而是自己的包裹中途被物流公司“卖了猪仔”,自己则为这一过程稀里糊涂埋了单。

  各方说法

  物流公司:顾客投诉是“无理取闹”

  前日上午,新快报记者致电广州骐达物流公司,一名自称是部门经理的张先生称,张女士投诉是“无理取闹”。张先生称,当时虽已与张女士签订了货物托运单,但当货送至货场时才知按约定价格无法托运,“我们打电话征求了她的意见,她说都是新衣服,过年要穿,贵了也要走,有口头协议。”

  对于“最大包裹各自承担一半涨出的运费”之说,张先生回应称,张女士当时的确曾提出过这一要求,但物流公司并未答应,“我们不可能做亏本生意嘛,货在货场放了3天都没拉走,就是因为价格谈不拢。”张先生称,工作人员当时说明如果觉得贵,就让顾客叫朋友将包裹拿去别的公司托运,但张女士最后还是选择让他们托运了。张先生认为,张女士是“因为贵,心理不平衡才在事后投诉”。

  广州消协:中途涨价属于违约行为

  就消费者物流投递“被涨价”事件,前日,广州市消委会秘书长李永强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物流企业中途加价没有理由。“双方已经约定好了,物流公司一方因某些原因涨价,是属于违约行为。如果有证据,可以告广州的物流公司。”

  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刘开正主任律师认为,物流公司加价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他认为,物流公司接单就与消费者构成一种合同关系,涨价属于违反合同,需按照《合同法》承担责任。对于物流公司称“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说法,刘开正强调,此种情况消费者是出于无奈,不能说合法。“如消费者坐在船上,船票临时涨价,总不能跳海吧?”刘开正表示,物流公司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从法律讲,消费者在此情况下口头答应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公平自愿原则。

  行业乱象

  投诉无果索赔困难

  1.时间拖延。收件人如等着快递急用,则容易误事。有些快递的是普通食品,延误会造成变质。

  2.快递遗失。一旦存在这种情况,消费者就算找到快递公司索赔,也难以弥补损失。

  3.货物被掉包。新快报记者曾采访过邮递虫草等名贵药材出现货物数量减少甚至样品被掉包等情况。消费者一旦遇到这种情况,百口莫辩,连报警起诉都缺乏十足证据。

  4.货物损坏。快递中转站对物品分拣时往往不注意小心轻放,相反动作十分粗暴,抛扔等现象严重,极易造成损坏事故。

  5.签收前拒验货等霸王条款。部分快递公司存在顾客签收前,拒绝先进行验货的做法。但如果先签收再拆包验货,东西一旦有损坏或遗失,程序上又已对消费者形成不利。

  6.投错地址拒不协助取回包裹。有些地名地址一字之差,可能会在现实中相差很远的距离,快递员一旦投错地址,又不负责取回包裹。

  7.投诉无果,赔偿困难。消费者遇到利益受损的情况时,自行向快递公司投诉往往石沉大海。就算工商等部门介入,要讨得合理赔偿也是件十分不易的事情。

  行业规范

  越秀工商率先在全国推行快递业合同示范文本

  加盟商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新快报讯 通讯员 叶华新 何静娴 蒋明亮 报道 笔者前日从广州市工商局获悉,工商局越秀分局率先在全国推行《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从源头规范快递行业的经营秩序。

  该合同示范文本对加盟快递行业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注册资金、员工数量、服务收费标准等做了清晰明确的规定。其中,开展加盟的快递企业需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快递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而加盟商必须是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加盟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否则应当对快递企业损失予以赔偿。此外,该文本还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统一培训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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