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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拍裸照逼迫女同学卖淫被判缓刑

时间:2011-05-25 14:5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在女朋友的提议下,陈某将两名在常州打工的小学女同学骗到一家休闲中心,把两人灌醉后带到宾馆房间采用殴打、拍裸照的方式逼迫她们卖淫。记者昨天获悉,陈某因犯强迫卖淫罪被法院判刑,同时禁止陈某在四年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通讯员 王作雪 快报记者 刘国庆

  不愿“做小姐”,两女子被逼拍裸照

  案发当天,小文和小林在QQ上收到小学同学陈某的消息,消息内容是陈某当天过生日,晚上请她们到休闲中心唱歌。当晚7点左右两人赶到了KTV包厢,陈某及其女友小芳还有小花、小黄、小李、小斌等七八个人在里面。其间,两人被灌了酒。

  晚上10点多,喝多了的小文和小林被带到了休闲中心楼上的宾馆房间里,分别被安排在两个房间。过了一会,陈某的女友小芳走进小文的房间问她要不要“做小姐”,小文一听连连摇头。看到小文不同意,小芳说道,“我是老板娘,手下有很多小姐,你不做也要做。”接着就脱光小文的上衣,拿出手机给小文拍照,还逼着小文吃避孕药。

  隔壁房间的小林也经历了类似的遭遇,当她拒绝陈某让她“做小姐”的要求后,遭到陈某的脚踢和小芳的耳光。最后,小林被逼无奈脱了自己的上衣,在KTV一起唱歌的小李用手机拍了几张小林上半身的裸照。

  第二天上午被救出

  小文和小林被拍了裸照后坚决不同意“做小姐”,陈某、小芳就安排两人呆在一个房间,并让小花看着。陈某和小芳则去另外一个房间睡觉了,而小李等人则离开了休闲中心。

  据小李称,第二天上午,他和小斌等三人下班后又回到休闲中心,看到只有小花看守小文和小林,于是小李拿起一个烟灰缸将小花砸晕,接着就将小林和小文带出休闲中心,并报了警。

  事后,据陈某向警方交代,其女朋友小芳自己是“做小姐”的,知道陈某有两个女同学在常州打工,提出让陈某找这两个女同学“做小姐”。

  法院开出“禁止令”

  据了解,案发时陈某未满18岁,母亲多年前去世,父亲再婚后疏于对其管教,他从小跟随奶奶生活,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初中二年级辍学,喜欢出入于网吧、KTV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结交不良社会青年,加上其法制观念淡薄,是非不分,以致走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他在案发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强迫卖淫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决,陈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据介绍,被告人陈某犯罪地系网吧、KTV等场所,为防止其再次犯罪,对其适用禁止令,禁止陈某四年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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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鼓楼法院对

  未成年人首开“禁止令”

  快报讯(记者 邢志刚通讯员 张倩)昨天,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发出“禁止令”,在宣告缓刑的同时明令禁止其进入经营性电子游戏场所及网吧。据悉,这是5月1日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以来,该市首例向未成年人宣告“禁止令”的案件。

  家住安徽砀山的15岁被告人小戚在上学的路上打老虎机输光了1200元学费。小戚担心家人责备,独自来到徐州打工,想把输了的钱挣回来。

  后来,小戚进了一家羊肉馆打工,老板承诺每月给700元,小戚在羊肉馆工作了4个月,没想到老板只给了小戚800元钱。讨要工资不成,小戚只好离开羊肉馆。打工期间,小戚偶尔到附近的网吧上网,在网吧结识了小亮。经小亮提议与其一起于2010年4-5月间,实施抢劫两次,抢得手机一部、MP4一部及人民币320元。2010年5月2日,小戚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分析发现,小戚作案与打游戏机,在网吧结交不良少年有很大关系,所以法院在判处小戚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的同时,禁止被告人小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经营性电子游戏场所及网吧。

| (编辑:S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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