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7月1日电(通讯员樊德军 刘卫) 现年38岁金玉龙,因交通肇事使两人死亡,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6月30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 家住本市潘集区芦集镇的金玉龙,1997年10月3日零晨3时许,驾驶一解放牌货车,在省道203线凤台县大兴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农用四轮车和一辆农民手扶车发生碰撞,致两农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经凤台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鉴定时认定,金玉龙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金玉龙于当日早上6时,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后便逃逸外地。 到案后的1999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00年4月4日,因多次传唤拒不到案,被该县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1年4月18日被抓获,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6月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另据得知,金玉龙分别对两死亡驾驶员每人赔偿了5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金玉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对检察机关的公诉予以全部采纳。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