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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车后连撞5人 称事前发烧烧糊涂(图)

时间:2011-07-16 08:0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7月14日,本案庭审时李某某称自己不记得当时发生了什么。 7月14日,本案庭审时李某某称自己不记得当时发生了什么。

  从洗车店偷走奥迪车后,疯狂逃窜,撞倒五名在公交车站等车的市民,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本报2011年1月15日曾报道)。7月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某某驾驶盗取车辆致一死四伤案。青岛市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法庭上,李某某称自己不记得当时情景,出事前自己发烧烧糊涂了,到了看守所一个多月后,才清醒过来,听别人说自己撞人才知道。耿某某的父母及另外四名受害人提出了共计158万多元的民事赔偿。法院将择日宣判。

  ■案件回放偷车后无证驾车连撞五人五车

  2011年1月14日17时许,李某某至香港中路142号“车是客”洗车店附近一小型停车场,看见一辆奥迪A6L型轿车进去洗车,司机离开时没关车门,也没拔车钥匙,李某某就趁洗车工不注意,钻进轿车内发动汽车逃离。

  随后,李某某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受过机动车驾驶培训,仍驾车沿香港东路自西向东行驶,途中在香港东路青岛大学体育馆附近,与一辆中华牌轿车、一辆现代牌轿车相撞;在崂山路汇海山庄附近,与一辆福特牌轿车相撞;在崂山路前海花园小区东侧公交车站附近,将正在车站等车的耿某某、翦某某、李某、刘某某、曾某某撞伤;在崂山路青岛第五啤酒厂丁字路口,先后与一辆长安牌面包车、一辆夏利牌轿车相撞。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行驶至沙子口一院内躲藏,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耿某某系生前头面部遭受重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翦某某、李某的损伤构成重伤;刘某某、曾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被害人共索赔158万多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轻伤,并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耿某某家属及其他四名被害人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耿某某家属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等共计604834.5元。被害人翦某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95433元。被害人李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22076元。被害人刘某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67676.5元。被害人曾某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96473.46元。合计共要求被告人赔偿1586493.46元。

  ■被告人称不记得当时发生什么

  7月14日上午,市中院刑一庭在大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李某某表示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表示自己不记得当时发生了什么。公诉人仔细询问他当时是否到洗车店偷车、是否开车跑了、是否撞人等,他都称自己不知道。后来,公诉人又宣读了他在公安机关先后做的5份供述,内容相差不大,李某某也称自己不知道,不记得。庭审中,还播放了洗车店监控拍到的李某某去偷车、警方带李某某去洗车店指认现场的视频,李某某对这些视频,也称自己不知道,记不得了。

  “我原来在台东八路一家铁板烧店里打工,出事前发烧烧了七八天,老板让同事把我送回去休息,等我醒来时已经在看守所里了。”李某某说,自己当时烧糊涂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也不知道当时为什么去干,我以前从来没开过车,不记得怎么开车的。“从饭店出来到进了看守所这个过程,我脑子里是一片空白。进了看守所,我也病了很长时间,大概一个多月后才清醒过来,听号里的人说我开车撞人了,我才知道”。

  法官询问他有无证据证明发烧的事实,李某某说自己去过住处旁的一个小诊所看过,没有病历。后来进了看守所,有管教带他去海慈医院看病,打了10多天吊瓶,有病历。

  ■供述想开车回家炫耀

  公诉人宣读了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做的供述:“我偷车是想开回平度老家,在家人面前炫耀一下,说自己挣大钱买了车。我没学过开车,在村里学过开拖拉机,以前曾干过洗车工,知道开车的基本原理。当天所开的奥迪车是一个自动档,一扭钥匙就能发动,然后推了挡车就动了。后来就想逃,撞车后更害怕 ,急着快点跑掉”。李某某对这些证据没有异议,但说自己不记得了。

  开庭当天,李某某的家人没有来旁听,为他辩护的律师是市中院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市法律援助中心郑鲁慈律师。在检察官宣读证据时,曾有一份李某某的父亲所做的证言,证明李某某没有驾驶证,不会开车,2009年离家出外打工后,不经常与家里联系。

  郑鲁慈律师提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不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定为重大交通肇事罪。“李某某主观上是驾车逃跑,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李某某驾车逃跑过程中没有撞人,是不是就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结果并不是李某某起初就想到的。”

  公诉人答辩:“李某某明知自己没有经过驾驶培训,没有驾驶证,却在傍晚行车高峰时,高速行驶在主要道路上,将所有行人的安全置之不顾,肇事后加速逃逸,对多数人的安全持放任态度。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只看他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是看其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量刑死者父母要求判死刑立即执行

  在量刑方面,公诉人认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蔑视生命,无悔过表现,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耿某某的父母认为李某某罪大恶极,当庭还不思悔改,抵赖说自己不知道,应该从重判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某某没有发表意见,其辩护人认为法院应该在将案件慎重定性后量刑。法院将择日宣判。

  ■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并向被告追偿

  针对耿某某家属及其他四名被害人提起的共计158万多元赔偿,李某某说:“听清楚了,没意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中,耿某某家属及四名伤者全部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对此,保险公司方面答辩说,根据规定,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李某某追偿:垫付的总费用应在交强险规定内;保险公司不是事故侵权主体,不应承担鉴定费用。

  ■庭审现场死者父母情绪激动——

  “你的命,不值我好女儿的命”

  听完控诉后,李某某含糊挤出: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

  耿某某的父母情绪一直很激动,耿某某的妈妈气愤地说。“你撞死人总得有个说法,你一点悔罪都没有,在法庭上还嘴硬。出事后,我们没接过你和你们家人一个电话,更没见过人,也没有一分钱的赔偿,你和你的家人一点良心也没有。判你死刑,要你这一条命,根本就不值我那好女儿的命”。

  听完这位母亲的控诉,李某某才含糊地挤出一句:“ 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耿某某的父亲立即厉声说:“晚了!你这种人就该严惩!一定要严惩!”

  耿某某的妈妈告诉记者:“孩子去年考上了吉林化工学院,开学时,是自己一个人带着行李去学校报道的,我和她爸一起把她送到青岛火车站,没想到这一别就成了永别。出事前一天,她放寒假刚从吉林回来,到了青岛先在她姐姐那住下,准备一起回莱西老家过年。晚上和她姐姐约好去吃饭,当时正准备坐公交车去找她姐姐,没想到就发生这种事了”。

  “这孩子很用功,也知道家庭条件不好,很节俭,自己出去打工挣钱,衣服也不舍得买。回来时,还将在学校里发的中秋月饼带回来,想给我和她爸尝尝……”说着,老人哽咽得说不出话来。

  ■公诉人宣读市民张某证言——

  疯狂撞向车站不少人被顶翻

  当李某某驾驶奥迪车疯狂逃窜时,曾有蓝色福特车车主张某勇敢地去追随,并将其逼停在路边。

  公诉人宣读了张某的证言:“我当时和妻子一起开车准备回沙子口的家,那辆黑色奥迪在后面,不停地按喇叭想要超车,我就向慢车道上让了让,可他超车时还是撞在我的车左前方。撞车后,奥迪车没停又向前跑了,我追上他,摇开车窗,我妻子冲他喊让他停车,可他加速跑了,时速大概有100多公里。”

  “因为担心出意外,我就跟在他后面,让妻子打110报警。没想到,刚一会,奥迪车就撞向公交车站,不少人被顶翻。可车还在向前冲,我就跟在后面,到了一个上坡位置,我把车别到他前面。我和妻子从车上下来,看见那司机坐在车里不说话,僵持了有10多分钟,那司机突然发动汽车,撞向我的车,我们吓得赶紧躲开,那个司机又跑了”。

  “随后我们又追了上去,因为担心出现意外,我们距离那车不是很近,并不断与110民警保持联系,直到那车进了一个院子,被民警抓获”。

  ■庭外四名伤者至今未痊愈——

  洗脸梳头都需要家人帮忙

  在法庭外,记者见到了另外四名伤者,李某拄着双拐,他掀开衣服,腹部留着很长的伤疤。“大腿上还有一条更长的,总共缝了60多针。当时在医院住了45天后 ,因家里付不起医疗费,就回家修养了。现在每天都要吃止痛片,要不一夜都睡不着。担心吃了上瘾,有两天我没吃,痛得受不了”。

  翦某某的伤情也构成重伤:“我的左腿、骨盆、右胳膊等多处骨折,这半年多恢复还算不错,但右胳膊难以弯曲,别说力气活,在家里拖个地都难!”

  “我这刚从医院出院,把体内的钢板取出来了,”刘某某说,自己伤在腹部、胳膊等位置,如今洗脸、梳头这种事也都需要家人帮忙。“我今年还不满30岁,这伤要跟着自己一辈子呀”。

  曾某某伤在脚部,记者注意到他穿着一双厚厚的棉鞋。“现在脚后跟特别怕风、怕凉,这大热天也要穿个厚棉鞋。而且这脚也不能负重,站得时间长一些就撑不住”。

  文图/记者 任金梅本报通讯员 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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