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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组织黑恶势力敲诈村内施工企业钱财

时间:2011-07-16 08:0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记者 刘彬 通讯员 薛晨光

  担任村委会主任,不是为本村村民谋福利,而是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敲诈勒索,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卢某是清苑县闫庄乡前营村人,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初,中铁一局在前营村施工期间,卢某为牟取钱财,利用其在本村担任村主任的方便条件,先后多次指使团伙成员王某、何某某、何某、吴某某、刘某、钟某等人,以辱骂、恐吓、暴力手段,阻碍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进度,迫使其向卢某交纳“保护费”3万元,卢某将其据为己有。2009年12月17日,卢某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及时给其钱财为由,纠集钟某、戎某等人,携带棍棒等工具,破坏施工现场车辆,造成损失总价值9690元。同时,卢某还纠集十余人参与斗殴,造成刘某轻伤,总计毁坏财物价值6740元。此外,卢某还私自购买鹰牌双管猎枪一只及数发子弹。2010年9月2日晚,清苑警方组织30余名民警集中抓捕,先后将卢某、王某、何某、何某某等人从前营村抓获,打掉了这个以闫庄乡前营村村委会主任卢某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案由清苑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清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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