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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队长勒索50名商户被判5年

时间:2011-07-20 08:5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 刘杰)一年多时间里,朝阳区东苇路综合市场保安队长臧龙以“封摊”相要挟,向多名商户索要罚款12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臧龙有期徒刑5年。

  臧龙现年31岁,是外地来京人员,一直在朝阳区东苇路综合市场担任保安员。2009年年初,他被市场管理方任命为保安队长。其老板胡某出具证言称,对出现问题的商户,保安队长臧龙有权进行罚款,而罚款的数额也由其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院查明,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间,臧龙利用保安队长的职务便利,以“封摊”相要挟,先后向在东苇路综合市场内经商的50余名商户索要“罚款”共计124940元。此外,还有香烟、鱼缸等物品。

  法庭审理时,商户们出具证言说,自臧龙担任保安队长以来,对商户们罚款的频率和力度都加大了。去年春节前,商户李某在老家接到臧龙电话,臧龙声称他的摊位存在消防隐患,必须马上回京检查并接受罚款,否则就要“封摊”。无奈之下,李某过完年后交给臧龙2000元罚款。去年3月,多名被罚款的商户向市场管理方反映臧龙随意罚款的行为,市场方调查后向公安机关举报。

  臧龙归案后则交代,是老板胡某让其对有问题的商户进行处罚的,每次罚款的金额也是由胡某确定的,他已将商户们自愿缴纳的罚款如数交给了胡某。胡某则称,臧龙罚款后会向他汇报,每次听过汇报后,他会在臧龙的记录本上签字表示认可,但他并不清楚臧龙一共罚了多少钱,这些钱也都由臧龙保管。臧龙对他解释说,这些钱用于为市场养鸽子、养狗及给保安员发福利。

  臧龙的辩护律师认为,臧龙实施的是市场管理行为。由于单位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臧龙也不能成为被追诉的主体,建议宣告无罪。

  法院审理后认定,臧龙在对上述罚款中的32700元作记载后,将该部分钱款交由其上级胡某签收。臧龙采用要挟的方法强索公民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从臧龙“罚款”理由、“罚款”金额的随意性来看,从其“罚款”后不作记载或不作如实记载的事实来看,臧龙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这并非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行为,它只是臧龙利用单位管理漏洞所实施的个人犯罪行为。

  最终,朝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臧龙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他退赔正常罚款外的9.3万余元给商户们。宣判后,臧龙表示要上诉。

|(编辑:SN01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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