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社会新闻 >

6人因采矿破坏植被判赔近50万元

时间:2011-07-30 08:4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新华网昆明7月29日电(记者王研)28日,云南第二例公益诉讼案有了结果:昆明市中院责令因采矿破坏植被的戴望相、班志华等6人,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因采矿造成的损失40余万元,同时向当地村委会赔偿8.8万元用于恢复植被,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

  公益诉讼人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起诉称:2010年,被告戴望相、班志华、李绍奎、张洪新、杨勇、毕加文等六人在安宁市县街镇下元良村委会小箐口村民小组落水洞进行非法采矿,案发后安宁市国土资源局对六被告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了查处,除扣押的1014.01吨磷矿外,大部分被盗采的磷矿未能追缴,经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鉴定,造成价值44.3512万元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公益诉讼人认为,六被告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国家矿产资源遭到破坏的损失赔偿44.3512万元;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以上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费用3万元;承担因本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此案经昆明市中院审理后,28日成功进行了民事调解:六被告自愿赔偿因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44.3512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承担鉴定费3万元、律师费1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公益诉讼人安宁市国土资源局支付;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201.34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同时,被破坏植被的小箐口村民小组也提出民事索赔,经安宁市森林公安局委托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昆明分院对被毁林地进行造林作业设计,恢复这些植被需要88185.5元。在调解后,六被告表示自愿承担恢复植被的费用88185.5元。

  此前,法院已对此案的刑事部分作出了判决:除李绍奎证据不足外,其余5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均被判处缓刑和罚金。

|(编辑:SN009)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