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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儿在姥爷看护期间坠亡 法院判老人赔1万元

时间:2011-08-01 08:5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 (记者 李奎)3岁儿童乐乐在姥爷看管期间,趁姥爷睡觉爬出窗户,结果从12层楼坠亡。这起事件虽然被警方认定为意外,乐乐的父亲李坚却对岳父极为不满,将长期帮助自己照看孩子的岳父告上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这起被媒体称为去年最纠结的案件已有了终审判决,一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认定岳父不存在过错,但须给予女婿1万元补偿金。目前女婿已准备提起申诉,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009年10月26日,家住石景山的老人张祥帮女儿女婿照看3岁的外孙乐乐,后在乐乐睡午觉后,张祥到另一房间睡觉。然而就在他起床时,悲剧已发生——乐乐从12层阳台坠落身亡。

  乐乐的离世,引爆了这个家庭积蓄已久的矛盾。在不足一个月时间内,乐乐的父亲李坚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将岳父告上法院,索赔30万余元。

  2010年11月2日,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乐乐坠楼是“一起极为不幸的意外事件”, 张祥为了不影响外孙睡觉,在确认其睡着后,去客厅休息符合常理,并无不当。

  但考虑李坚作为孩子的父亲,此不幸事件给其造成的精神痛苦非常言所能表达,故考虑本案案情,酌情判令张祥给付1万元补偿款。

  “人情味”判决书   规劝双方和解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结尾时充满感情地写道:“怨恨只能产生痛苦和伤害,虽然法律化解不了恩怨,但希望法律上的裁判能够成为这次不幸事件的终点。”

  不过,李坚很快提起上诉。李坚认为,休息本无可厚非,但孩子在家岳父还去另外一房间“打瞌睡”,对孩子搬凳子、打开窗户、攀爬栏杆却浑然不知,这正是责任心不强、疏于看护、存在过错的具体体现。

  一中院判决后再次认定张祥不存在过错,原审判决的1万元精神抚慰补偿已是当下的妥善之举,故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判决结尾再次规劝双方:仇恨是对他人的伤害,也是对自己的伤害。两方当事人经此人生悲剧,已属不幸。如还带着仇恨看待对方,看待自己曾经最亲爱的人,那试问当如何面对将来的人生?

  上午追访

  避免触景伤情  辞职到外地工作

  今天上午,记者联系上李坚的父亲。李大爷告诉记者,乐乐发生不幸后,对李坚的精神打击很大,原本在北京海洋馆工作的李坚,时常会想起带着儿子到海洋馆游玩的情景。为避免触景伤情,李坚目前已辞职到外地工作。

  对于终审判决结果,李坚一家仍表示不满。李大爷告诉记者,他准备替儿子提起申诉,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前,张祥的女儿张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出事当天,父亲在医院已经向李坚道歉了,父亲一直承认自己存在过失,但李坚家却没有给父亲机会做进一步的道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SN05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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