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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被判缓刑

时间:2011-08-11 09:0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新华网上海8月10日电(李烁、富心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婚内强奸”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未经对方同意,禁止在三年内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2006年10月,孙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金某相识,两人相处后,金某觉得双方处对象不合适,曾提出分手。2008年9月,金某在父亲的逼迫下,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晚,孙某提出要与金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同居,财产也归各自所有。2010年3月,金某向浦东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要求与孙某离婚之诉。

  2010年6月14日,孙某来到金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拉上一辆出租车,带至其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接到邻居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解救,同时将孙某抓获。

  2010年6月21日,金某再次起诉离婚,于7月28日得到法院准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在与金某的婚姻已属非正常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违背金某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SN009)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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