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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女子利用POS机非法套现590万元获刑

时间:2011-08-18 09:5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正义网安徽8月15日电(通讯员 田野 高原) 近日,由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 晶弟、张莹、王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谢晶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 告人张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6岁的谢晶和25岁的张莹,是一对很要好的朋友,看着跟自己年龄相妨的同年龄人经营的生意都红红火火,她们经过反复“斟酌”,想起了做“无本” 的违法行当——套现。

  2010年5月至8月份,被告人谢晶弟分别以明之昊贸易中心和淮南同跃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名义从中国银行淮南分行申领了两台销售点终端机具 (POS机),并又指使张莹以田家庵区西茜化妆品批发中心名义从中国银行淮南分行也申领了一台POS机。在申领到POS机后,二人便先后在田家庵区财富中 心(百大CBD)C座1317室和该区朝阳中路新天地911室,利用POS机共同非法从事透支套现业务,通过每做一笔套现业务提取一定现金回扣的方 式攫取非法利益。经审查,2010年6月至12月期间,两人共利用POS机非法套取现金人民币达590万元。另据查明,2010年10月后谢晶、张莹为了 扩大生意,便让张莹的表弟王乐为他们打工,按每月1000元为其支付工资,被告人王乐至此亦参与其中至案发,涉及金额达2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晶弟、张莹、王乐违法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累计交易金额59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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