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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致妻子死亡因自首被免于起诉

时间:2011-08-18 09:5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正义网四川8月17日电(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周敏 杨永强) 当一对相濡以沫的夫妻因为一场车祸而人鬼殊途,造成妻子死亡的凶手恰恰是她丈夫之时,法与情的争夺谁该占据上风?8月17日,记者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双流县检察院日前对这场一年前离奇车祸的肇事者——死者的丈夫蒋淼(化名)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据悉,检察院不起诉的做法生动体现了科学执法,民主执法,让法律真正为人民谋利益。 

  事件回放:妻子身亡 驾驶员丈夫全责 

  2010年2月28日下午1时许,家住资阳市乐至县宝林镇的农民蒋淼驾驶轻型货车搭载着30岁的妻子姚琼(化名)在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上行驶,准备把车上的白菜给双流县白家镇的姐夫送去。行至成都绕城高速48公里处时,蒋淼为了避让前方车辆,往左猛打方向盘,导致汽车与路中防护栏发生严重相撞,车辆向右侧翻,坐在副驾的姚琼受重伤。 

  蒋淼在自己也受轻伤的情况下,将姚琼送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抢救。3月2日,姚琼因救治无效死亡。 

  2010年3月16日,蒋淼处理完姚琼丧事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相关车辆管理部门鉴定,蒋淼所驾驶车辆制动系统、轮胎气压均不符合相关规定。随后交警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淼因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方:有自首情节 不予起诉 

  双流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蒋淼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可以作不起诉。其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蒋淼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护送当场唯一的伤者——姚琼前往医院救治,并且委托自己的姐夫、堂兄前去现场处理。其堂兄到达现场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蒋淼在处理好妻子丧葬事宜后也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其行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次,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系夫妻这一特殊关系,蒋淼系过失犯罪,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妻子最终因救治无效死亡,已经给蒋淼自身及家庭都带来了伤痛和教训。 

  再次被害人姚琼的母亲、妹妹均表示谅解蒋淼,并表示在照顾好受害人儿子及母亲的前提下允许蒋淼再婚。 

  检察官说法: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 

  “我国刑法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本案起诉犯罪嫌疑人可能导致刑法任务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的失衡,我们讨论后认为该案不起诉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认为蒋淼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对蒋淼不起诉。”办案检察官刘芷攸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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