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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特大涉黑案首犯被执行死刑 涉17项罪名

时间:2011-08-22 09:0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正义网吉林8月19日电(通讯员 田伟) 8月5日8时40分,随着一声正义的枪响,为害一方、恶贯满盈的“黑老大”李海峰被执行枪决。警方查明,李海峰涉黑案件涉及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等17项罪名,涉及犯罪及违法事实百余起。

  据了解,李海峰利用垄断采沙场及经营殡仪馆的便利条件,敛财数百万元,伤害无辜群众近百人,此案系特大涉黑涉恶案件。2006年11月5日,李海峰涉黑犯 罪团伙成员公捕大会在永吉县岔路河镇举行,23名团伙成员被公开批捕。李海峰涉黑涉恶团伙是吉林市近年来影响最大、当地百姓最为痛恨的涉黑团伙。2009 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海峰死刑,并处罚金187万元。一审后,李海峰等人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2日,省高级人 民法院报请最高法核准后,最终判处李海峰死刑。8月5日8时40分,李海峰被执行死刑。 

  审查历时一年多 提起公诉 

  “作为李海峰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一名公诉人员,从全封闭办案审查到李海峰被执行死刑,我全程见证了该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盛楠说,李海 峰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是公安部督办、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的案件,案件于2007年8月14日移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李海峰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是吉林市有史以来最大一宗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该案以涉案人数之众、犯罪事实之多、组织存续时间之长、社会影响之大,堪称我市刑事案件之最。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时任该院检察长的汪兆奎等院领导高度重视,公诉处李野处长、杨旭副处长亲自挂帅、坐镇指挥,成立了以杨旭为组长,李永会、赵淑娟、聂焱、盛楠为办案人的“李海峰涉黑案件专案组”。

  当堆满了几个办公桌近200册的卷宗材料摆在检察官面前时,专案组每个人的心里都感到该案非同寻常,任务无比艰巨。面对如山的卷宗,办案人员没有畏难情绪,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切实可行的办案思路。

  三个“不足以” 旁听群众鼓掌叫好 

  该案于2008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海峰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大,一审 时,31名被告涉嫌27个罪名,20余名律师出庭辩护,旁听群众达200余人。从2008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整个庭审程序历时5天,近40个 小时。

  在庭上,杨旭副处长发表了长达1.5万余字的公诉意见,他慷慨激昂:“被告人李海峰之行径罪大恶极、罄竹难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肃法纪、不杀 不足以振国威,现公诉人代表本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海峰处以极刑。”旁听群众情绪激动、鼓掌叫好,多名被害人及家属鼓掌的同时情不自禁地流下眼泪。此时, 被告人李海峰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嚣张气焰被公诉人彻底打掉,被告人冯国林更是跪在法庭请求对其宽大处理。 

  故意伤害案 为判其死刑奠定基础 

  李海峰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案情复杂,最终让其获死刑的,就是1994年其故意伤害李树先案件。

  为了在此案打下突然破口,检察官做了充分的准备。庭审时,李海峰对于打死李树先一案,一口交定是正当防卫。在描述李树先拦其吉普车时,先是狡辩称李树先手 持菜刀拦截他的车辆,后又称李树先是腋下夹着菜刀拦截他的车辆,当检察官杨旭严厉地问他李树先是如何拦车时,他又称“李树先是腋下夹着菜刀举双手拦车”。 李海峰的辩解不攻自破,“试问一个正常人如何做到腋下夹着菜刀却能举起双手拦车”。在杨旭义正言辞的逼问下,李海峰终于低下了头。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李海峰虽还心存侥幸,但是其心理防线已经彻底被公诉人击溃,绝望地说:“我这只能算是黑恶势力,构不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海峰的 二姐,被告人李海英,在最后陈述时说:“我没想到我弟弟干了这么多的坏事,这么可恶。”其余被告人也一改庭审前期百般抵赖的认罪态度,大多表示认罪伏 法。 

  被绑赴刑场 仰望蓝天一声叹息

  8月5日,接连下了几天雨后,天空变得很晴朗。7时许,检察机官的工作人员就已到达了刑场。8时15分,李海峰身着深色休闲装、休闲鞋,身上绑 缚着白色的警绳,被法警押到刑场,李海峰面部表情淡然。由于刑场设了数道警戒线,外围的人根本无法看清李海峰的面部表情和眼神中透露出的东西。但一个细节 还是没能逃脱办案人员的眼睛。从李海峰下车地点到行刑地点大约有10米远的距离,在这10米远的路上,李海峰突然仰头望望蓝天,叹了一口气,然后平静地走 向行刑地点。

  李海峰的举动只是一个瞬间,却给人留下了无限的遐想的空间,他后悔了吗?他在忏悔吗?

  随着一声枪响,李海峰罪恶的一生结束了。

  是聪明人 又是无恶不做的人 

  在与李海峰打交道的过程中,我觉得他是一个聪明人,又是一个无恶不做的人。”盛楠说,如果李海峰将他的聪明用在正道上,他可能会成为一个优秀的 农民企业家,但他却将这聪明用在为害一方上,使自己成为一个无恶不做的人。他说,李海峰具备“黑老大”所具备的一切,霸道、凶狠、聪明,具有一定的反侦查 能力。“与他过招儿时,必须全神贯注,斗智斗勇。”他说,李海峰同时具备了一个“黑老大”的另一个特征,就是认罪态度极其不好,交代问题避重就轻,并推御 罪责。“一审时,他还表现得蛮不在乎,我想他大概没有意识到法律不是在跟他开玩笑,没有意识到 自己将会被判处什么刑罚。”盛楠说,法律是公证的,法律又 是严肃的,它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对李海峰的最终判决只能用4个字来形容,就是——罪有应得。 

  李海峰死刑当天 岔路河整夜未眠 

  “李海峰被执行死刑了。”得知李海峰被执行死刑后,岔路河镇人奔走相告。

  2006年11月5日,李海峰及其手下部分成员被公捕。当天,岔路河镇群众敲锣打鼓、扭起秧歌、鞭炮声响彻岔路河镇的天空,犹如过年一般。2009年1月 2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海峰死刑,岔路河镇群众到吉林市人民检察院门前燃放鞭炮,送来锦旗和“公正清廉”匾额。

  2011年8月5日,李海峰被执行死刑,岔路河镇当地群众奔走相告,喜极而泣。当天,整个岔路河镇的鞭炮脱销了,鞭炮声整整响了一宿,岔路河镇整夜未眠。 李海峰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吉林市岔路河镇及周边地区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人民群众敢怒不敢言。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铲除了李海峰黑社会 性质组织这一社会毒瘤,而且为岔路河镇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扫清了道路,还给岔路河镇一个清平世界,还给岔路河群众一个朗朗乾坤。

  李海峰黑社会性质犯罪部分案件 

  非法转包林地获“第一桶金” 

  1968年,李海峰出生在永吉县岔路河镇头道沟村,曾是永吉县星星哨水库的一名工人。该水库有一片抵押给银行的林地,贷款40多万元。1997 年12月,李海峰通过对银行做工作,以承担星星哨水库灌区管理局在银行贷款45万元的方式,在未投入任何资金、未提供任何财产担保的情况下,承包该局 287.4公顷人工林。

  1998年6月,李海峰支付灌区管理局10万元后,将该人工林以90万元转包给他人,收到承包费53万元及一辆捷达牌轿车(款物合计60万元),并协议其 余30万元承包费以偿还灌区管理局贷款形式支付。李海峰获取了43万元及一辆轿车,奠定了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伤害无辜百姓 勒索钱财

  1994年10月24日14时许,李海峰与被害人李树先因琐事在永吉县岔路河镇电影院附近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被他人劝阻并离开。19时许,李海 峰驾车再次行至该处时被李树先截住,两人继续口角并厮打。李海峰手持吉普车摇把照李树先头部猛击,将其打倒在地,李树先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 李海峰指使本案的关键证人作伪证,致使永吉县人民法院错误认定李海峰为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海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李海峰于同年10月20 日被释放后,四处宣扬其“打死人没事”,并以此为资本,扩大自己在当地黑恶势力的影响。

  2005年7月,李海峰以闫某内弟砍伐二甲营山片的树为由,伙同他人将闫某内弟抓至李海峰家,对其殴打、威胁,索要钱款2万元。后来又恐吓 闫某,使闫某神经功能紊乱。同月,李海峰、隋庆贵以在其水库偷鱼为借口,令手下刘伟东、王野、韩蒙、冷小峰等10余人,将刘某带到水库,对其捆绑殴打,并 用开水浇烫,逼其承认偷鱼。后又将刘的哥哥、岳父等人带到水库殴打,用钳子夹耳朵,也逼他们承认偷鱼。李海峰还令冷小峰、李兴春取笔录写协议,以此勒索赔 款5万元人民币。

  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作保护伞 

  为了巩固在当地黑恶势力中的地位,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经济来源,李海峰不惜重金通过提供交通工具,购买高档衣物,各种名目的礼金等方式,拉 拢、收买岔路河镇公安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当地林业派出所部分工作人员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笼络、收买原岔路河农村信用社主任刘树林成为其黑社会 性质组织骨干成员,通过各种违法手段将该信用社资金无偿转入李海峰名下,资助其违法犯罪活动。

  李海峰为了不断扩大自己的势力,聚集当地社会闲散人员20余人,以被告人齐景海经营的红星饭店为据点,有组织地实施了百余起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 姓,使当地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失去了基本安全感,民愤极大。该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社会生活和治安秩序。 

  为垄断行业 蒙面持械伤人 

  2003年7月,被告人李兴涛为垄断永吉县岔路河镇民用液化气灌装行业,勾结李海峰,采取各种手段迫使其他业户停止经营。同年7月31日,李兴 涛发现本镇居民被害人孙桂林还在继续经营时,便通知李海峰,同时跟踪孙桂林。当晚11时许,被告人李兴涛电话告知被告人隋庆贵等人孙桂林运罐汽车的行驶路 线,被告人隋庆贵、齐景海受李海峰指使与被告人金海涛蒙面持械,在岔路河村委会院内将孙桂林及妻子陈淑华打伤,并将运罐汽车砸坏,经法医鉴定孙桂林腿部所 受伤害为轻伤。   

  2005年9月,永吉县一拉溪镇居民郭某、王某自家扒炕,在本村西河沿挖沙子,犯罪嫌疑人宋延生倚仗李海峰的势力,以他们偷他沙场沙子为由,持铁锹将郭某胳膊砍成轻伤。

  称霸一方 随处寻衅滋事 

  2004年6月15日中午,被告人隋庆贵伙同被告人齐景海、李建军、金海涛、韩蒙等人到被害人于彬经营的龙湾宾馆吃饭。席间,齐景海、李建军等 人以上菜慢为由殴打、漫骂服务人员。被害人于彬赶到后,齐景海、李建军、金海涛将其殴打致轻微伤,与此同时,齐景海、李建军、金海涛、韩蒙将该宾馆部分设 施损毁,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5166元。

  2006年3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隋庆贵同胡建伟、张宝山一起到被害人崔萌经营的天亿歌厅喝酒,期间隋庆贵向歌厅服务员被害人邓光丽提出无礼要求遭 邓拒绝,隋庆贵随即对邓辱骂并殴打。当崔萌前来劝阻时,隋又对崔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崔萌、邓光丽均构成轻微伤。 

  指使手下做“笔录”非法拘禁

  1999年,李海峰卖给长春市双阳区被害人王志军一批摩托车配件,并商定年底付款。1999年11月,李海峰以王志军给钱太慢为由,打电话将王 约到岔路河镇,伙同被告人隋庆贵、齐景海等人将王志军拘禁,并对其殴打,同时要求王志军给家里打电话拿钱放人。在王志军被拘禁将近11个小时后,王家凑够 钱款交给李海峰,李海峰等人将王志军放回时又勒索其人民币1000元。

  2001年,李海峰修建永吉县岔路河镇殡仪馆期间,曾在被害人柳世林处购买4车水泥,李海峰仅支付部分货款。2002年4月10日晨,柳世林听说殡仪馆建 成后到岔路河镇找李海峰索要水泥款,被告人刘伟东、齐景海等人受李海峰指使将柳世林带到齐景海经营的红星饭店进行殴打,后又持刀将柳世林蒙面带到殡仪馆, 在火化炉前用铁锹再次殴打柳世林并称欲将柳推入火化炉,直至柳求饶并称再也不要水泥款后,李海峰等人才罢手,柳世林被拘禁、殴打数小时后被放回。

  2005年7月,李海峰怀疑永吉县岔路河镇头道沟村村民被害人刘宝祥等人偷其承包水库内的鱼,而纠集被告人隋庆贵、刘伟东、王野、冷小峰、 李兴春、韩蒙、张青龙、金海涛等人将刘宝祥带至其水库山庄内殴打近5小时,并采用开水烫、捆绑等暴力手段威逼刘宝祥编造出伙同刘宝忠、迟永怀、王君等人共 偷鱼7000余斤的虚假事实。又将3人带至山庄内殴打,迫使承认刘宝祥编造的共同偷鱼的事实。之后,又指使冷小峰、韩永大等人做“笔录”,强迫刘宝祥等人 签写5万元作为鱼款赔偿的协议。刘宝祥所受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持枪看押民工 强迫对方劳动 

  2000年6月,李海峰为孟某与周某“平事”时,孟某没给李海峰“面子”,李海峰纠集李建军、王贵先、冯国林、齐景辉等人,在永吉县庙岭水库将孟某打伤。

  被告人李海峰于2001年9月至10月在修建永吉县岔路河镇殡仪馆期间,打骂工人并扣发工资,致使湖北孝感民工被害人鲍建兴、邹永红等人不堪忍受逃离工 地。李海峰纠集刘伟东、金洪刚、被告人隋庆贵、杨继勇、韩永大等人将邹某等人抓住,押回工地后残忍殴打鲍某等人,并将民工身上财物搜走,持枪进行看押并强 迫继续劳动。数日后,湖北民工因无法忍受,乘看押人员不备,将看押人员捆绑后逃离岔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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