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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给患者注射已过使用期药液

时间:2011-08-22 09:0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记者 周斌 实习生 马青竹 张楠

  核心提示

  记者近日接到读者投诉,称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给患者注射已过使用期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对于此事,院方已承认自身过失,但是对于过期药品的来源和怎样将过期药品用于病人等问题一直未有定论。

  患者

  注射液过期已半年

  8月17日下午3时左右,记者来到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部,见到了50多岁的患者王兴。他告诉记者,8月15日,他来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让他在急诊观察室输液。

  王兴的女儿告诉记者:“当时一共开了7瓶药,使用的就是这种注射液。输液时,我爸觉得胸闷,浑身出汗、手抖,最后拔过针半个多小时后,才慢慢好点。”

  王兴的女婿对记者说道:“第二天早上我们又到医院打针,医生开的仍是一样的药。我当时想看看打的是什么药,为啥我爸打针时这么难受,才发现那瓶注射液已经过期了。”

  王兴的女儿拿来一瓶已经使用过、一瓶还未开封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告诉记者,空瓶是8月15日医生注射使用的。

  记者看到,两瓶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上均注明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3月8日,有效期至2011年2月。显然,这两瓶注射液已经过期半年。

  医院

  一定会追究这件事

  记者跟随患者家属来到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药房,药房负责人向患者家属解释说:“医生原本在用药前应该对药品进行检查,但可能当时的医生一时没注意,发错了。”

  当家属提出为什么两次输液两个医生都拿错药,为什么医生会将本该销毁的过期药当成正常药品使用时,该负责人说过期药品应该及时处理,但究竟是怎样处理的,他也回答不上来。

  随后,记者和患者家属找到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一位副院长。这位副院长说:“目前此事属于医患纠纷,根据省里文件(《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因为家属提出的赔偿条件已经超过院方所能自行承担5000元的赔偿范围,所以患者须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医调委的调解下双方解决此事。”

  记者问医院是否应对使用过期药品负责,这位副院长承认使用了过期药品,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一定会追究这件事。“具体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哪个人应该负主要责任,医院还需进一步调查。”

|(编辑:SN02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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