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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广深高速通行费不提供加油义务败诉

时间:2011-09-01 08:2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因广深高速公路没有一处加油站,广州车主、律师赵绍华开车行驶在该高速路上因汽油耗尽,遭遇拖车。赵绍华以广深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不合标准为由,起诉广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求退回一半通行费35元,并赔偿拖车费290元。此案在去年底经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车主诉讼请求后,赵绍华不服提出上诉。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仍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

  收通行费不包括提供加油义务

  2010年7月21日晚,赵绍华驾驶一辆蒙迪欧小轿车,从深圳皇岗入口进入广深高速公路前往广州。赵绍华驾车行驶至距离广深高速公路广州广氮出口2公里处,车辆燃油耗尽停止行驶,于是拨打122求助。广深珠高速公路广州路政所随即派出拯救车,将小轿车拖至广氮出口加油站,赵绍华因此支出拖车费290元。

  在广深高速公路广氮出口,广深珠公司收取赵绍华高速公路通行费70元。赵绍华发现,广深高速公路皇岗入口处、广氮出口处设置有加油站,但两者之间就没有设置加油站,而高速公路沿途各出口外也都设置有加油站。

  赵绍华认为广深高速公路没有设置加油站,服务不合格。同年7月29日,赵绍华将公路管理方广深珠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50%的通行费35元,并赔偿拖车费290元。2010年12月,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广深高速收取通行费并不包含提供加油站服务的收费项目,驳回了赵绍华的诉讼请求。

  不过,就在今年3月17日,广深高速公路厚街南行服务区正式开通,过往车辆如今不下高速也可在服务区加油、就餐、如厕。尽管主要目的已达到,赵绍华仍希望广深高速能承认问题,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价格时能广泛听证,因此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

  诉求缺乏事实及依据 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认为,赵绍华跟广深珠公司两者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赵绍华以广深高速公路没有设置加油站为由,主张广深珠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合格,请求广深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广深珠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是否有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是认定广深珠公司是否违约的前提和基础。

  不能用行业标准“秋后算账”

  法院认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通行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应同时提供加油站服务,故依照《合同法》规定,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对此事项的权利义务。其中,赵绍华提出的行业标准包括《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2006)》。法院认为,上述标准及规范的施行起始时间均为1998年之后,且适用范围均明确规定是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而本案所涉广深高速公路于1994年建成通车且非改建公路,故上述行业标准不适用于广深高速公路,不能作为确定本案依据。

  70元通行费不包括加油站服务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时没有约定广深珠公司需提供加油站服务,且本案纠纷发生时可用于规范广深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均没有规定广深高速公路应提供加油站服务,所以,广深珠公司在本案合同关系中并无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

  对此,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8月24日作出答复中,关于“服务区和加油站暂未作为审核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因素”的说明,也表明作为执行政府定价的服务合同,广深高速公路70元通行费的合同对价并不包括提供加油站服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赵绍华以广深高速公路的服务设施不合格、广深珠公司违约为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绍华:结果在预料之中

  庭后,赵绍华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基本上是在预料之中的。他表示,公益诉讼重要的是解决问题。唯一的遗憾是关于像广深高速广佛高速这样的高速公路,在行业标准出台之前建造的,就永远都不用遵守后面出台的标准,二审判决没有作出认定。

  赵绍华说,“我所引用的行业标准都是针对与新建或者扩建工程的,但对于行业标准出台之前的高速公路并不是没有规定,不是让这些原来简陋的高速公路就这样简陋下去,应当按照公路网发展计划,有规划地进行改建,提高通行能力及使用质量,以达到相关等级标准的规定。”目前,赵绍华未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两大争议点

  1.要求通行费减半是否合理?

  法院:不属受理范围,不予调处

  赵绍华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广深珠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故要求退还50%的通行费35元。

  法院认为,因指导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核定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取标准,属于主管交通运输工作、物价工作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法院对此不予调处。

  2.车主放任燃油耗尽致抛锚?

  法院:不影响认定,不予审查

  庭审中,广深珠公司坚持认为,错不在己,即使燃油真耗尽“也是赵绍华放任的结果”。赵绍华认为,即使自己有过错,所应承担的也是行政责任,并不能免除广深珠公司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赵绍华在履行合同时不论有无过错,依法均不影响对广深珠公司是否违约的认定,故对赵绍华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法院不予审查认定。

|(编辑:SN03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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