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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伤人被判刑 缓刑期一年内禁止饮酒

时间:2011-09-02 08:3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新华网南京9月1日电(记者 刘巍巍)江苏苏州一市民酒后将人捅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开始一年内禁止其饮酒。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苏州市发出的第一张饮酒“禁止令”。

  今年4月9日晚,金伟酒后与他人到苏州市新庄新村一家浴场洗浴,因琐事与荣某发生口角,后在他人劝阻下离开浴场。可是不久以后,金伟再次与荣某发生打斗,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荣某捅伤。

  苏州市金阊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金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为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因金伟平时具有嗜酒恶习,此次犯罪也与嗜酒有关,为加强对他的教育矫正,法院禁止金伟在缓刑考验期一年内饮酒。

  法官表示,将对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行为进行监控,目的是避免其重复犯罪。如果在一年内,金伟违反“禁酒令”3次或酒后发生严重后果,法院将在核实后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禁止令”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增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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