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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要求追究误诊医生刑责 称不可能赔钱就算

时间:2011-09-02 08:3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躺在171医院病床上的董林波,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董水金供图 躺在171医院病床上的董林波,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董水金供图

  核心提示

  今年31岁的董林波在病床上躺了整整3年。

  3年前,他被医生误治成植物人。从此董家陷入了困境。妻子与他离婚,留下年幼的女儿。

  这1000多个日夜,董的父母所经历的,不仅是照料儿子孙女的艰辛,还有控告的艰难、医疗事故鉴定的蹊跷、索赔官司的漫长……

  其间,董父向公安机关控告:当事医生应付刑事责任。但以往活生生的案例告诉他: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生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追究,也往往是被判缓刑。

  “爸爸,赶快好起来……”两岁半的董嘉棋呼唤着。她的爸爸董林波3年前成了植物人,现在还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的病床上,眼睛紧闭,一动不动。

  2008年7月,董林波遭遇了一场被中华医学会鉴定为“一级乙等”的医疗事故。董林波成了植物人后,妻子与他离婚,留下了他成为植物人之后才出生的两岁多的女儿。他56岁的父亲董水金提前退休,与老伴一起轮班护理儿子,照顾孙女。

  更无奈的是一场漫长的官司:三级医学会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打了近两年的官司后,董家才终于获赔60余万元。

  董水金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认为应当追究当事医生的责任,于是,从今年3月起,他开始向江西省湖口县公安局等部门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这些医生的刑事责任。

  从“重度低钾症”到“植物人”

  2008年7月18日傍晚,董林波对父亲说身体不舒服。20时30分左右,董水金陪同儿子来到离家较近的湖口县中医院就诊。

  后来的判决书显示,湖口县中医院给出的诊断结论是,董林波出现周期性麻痹和重度低钾症症状,湖口县中医院采取复查电解质、静脉补钾等治疗措施。

  7月19日零时30分,董林波病情恶化,出现胸闷、“气逼”等症状,湖口县中医院采取吸氧、强心等治疗手段治疗。董水金说,3时左右,董林波进入睡眠状态。

  19日早晨,董水金离开医院去上班。他走的时候,看到儿子像是熟睡了一般,呼吸很均匀。他记得医生刘政当时说,“保证你儿子没事,有事我负责”,让他放心。

  然而,8时30分左右,他在公司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儿子快不行了,他急忙赶往医院。

  到了医院他才知道,8时30分左右,董林波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状况,湖口县中医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应急抢救,随后,董林波恢复了心跳和呼吸。

  当天,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对董林波进行了会诊,觉得病情严重,建议转院。当日13时35分,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派出急救车接转董林波,转院之前,董林波已经神志不清,怎么呼喊他也没有回应。对此,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接转途中,对董林波进行鼻导管吸氧。

  约14时20分,董林波被送进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ICU病房,这时,董林波再次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的症状,医生立即采取胸外按压、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等应急抢救措施。虽然董林波在6分钟后恢复了正常心跳,但却一直昏迷不醒。

  2008年10月14日,董林波从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

  2009年2月18日,董林波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接受治疗,至今,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

  “董林波嘴巴不能吃,只能用胃管进食。”董水金说,“我们还得把煮熟的食物用榨浆机打碎,再用注射器打到管子里。一天要喂六七次。”

  董林波的大小便不能自理,而且,像所有“植物人”一样,需两位老人每隔两小时就进行一次人工翻背,以防止长褥疮。

  讲起儿子的现状,董水金一阵心酸:“他也不是完全没有感觉,跟他开玩笑,他的嘴也会张一下,像在笑。抱怨他,他也会流泪。”

  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互相打架

  作为非专业人士,董水金一开始也不明白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但他知道,一个活蹦乱跳的人进了医院,一夜之间就变得神志不清,医院一定难辞其咎。因此,2009年5月12日,他作为董林波的法定代理人,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湖口县中医院与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受浔阳区人民法院委托,九江市医学会对董林波的被诊疗过程进行了鉴定。2009年6月23日,九江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果为:“尽管湖口县中医院在处理该患者的过程中存在缺陷,但患者的最后转归(指病情的转移和发展),是病情严重所致,与医院的治疗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认为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未违反医疗常规,措施得当……不构成医疗事故”。

  董水金对鉴定结果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经浔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西省医学会在2009年11月3日作出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认为湖口县中医院存在过失,包括对病情及后果严重认识不足,未及时通知病危,未及时进行心电、呼吸监护,选用的强心、补碱治疗依据不足等。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也存在转运过程中对呼吸支持措施不够重视等不足。

  由此,江西省医学会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由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其中湖口县中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80%,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20%)。

  由于该结论与九江市医学会的结论截然不同,原告与被告都表示不服,都提出要求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这样,浔阳区人民法院通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

  2010年3月23日,中华医学会作出鉴定书,也认定此事故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与江西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同的是,中华医学会认为两家医院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据此,浔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下达判决书,判决董林波获得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费用总额共642432.01元,其中湖口县中医院承担80%即513945.61元,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128486.40元。由于此事件为医疗事故,鉴定费由两被告负担。

  历时15个月的官司并没有随着判决书的下达而结束。董水金和被告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都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实在这个事故中,我们是比较冤的。”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负责人袁向阳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当时病人家属在湖口县中医院闹得很厉害,湖口县政府从维稳的角度出发,找到我们医院领导希望可以去接一下病人。当时医院没有车载呼吸机,按照常规,我们是不会主动去接病人的,病人一般是被送进来的。实际上我们是做了好事,但没有好结果。”

  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还认为:“中华医学会不了解基层医院医疗设施配置低,医疗条件差,鉴定结论脱离了当地实际”,因此请求医方只承担60%的责任。

  但董水金认为,董林波的损害完全是由医方的医疗事故造成的,医方应承担90%的责任。同时,他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等的赔偿数额也有异议。

  2010年11月30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目前两家医院赔付的款项已经到位。

  家属要求追究当事医生的刑责

  跟很多医疗纠纷一样,在此事件中,有没有篡改病历,成了后期董水金追责的重要方向。

  “我儿子根本就没有甲亢,医院病历造假,虚构了我儿子有甲亢。”董水金说。

  从董水金提供的临时医嘱单复印件可以看到,从2008年7月19日至10月14日,医院给董林波做了8次甲亢检查。出院记录上显示有三项不合格。而在2009年2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的检验报告中,却显示上述三项合格,而且,此后4次检查也都显示合格。由于甲亢3个月内基本不可能治愈,董水金怀疑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可能存在病历造假。

  然而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甲亢诊断成立,鉴定报告认为董林波的“目前后果”与甲亢无关。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负责人袁向阳在接受采访时说:“甲亢的诊断肯定是存在的,而且中华医学会的鉴定书上已经有结论。甲亢与病人的损害后果没有关系,我们没有必要虚构这样一个病,这是没有意义的。”

  对于病人目前没有甲亢的情况,袁向阳表示:“医学上的事情有些是没法解释的,我们也说不清楚。但是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当时患者确实有甲亢。我们是一家三甲医院,医疗检查是非常规范的。”

  除了怀疑篡改病历,董金水还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湖口县中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我们家的不幸,是两家医院医务人员造成的,必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董水金认为董林波的缺血缺氧性脑病与医生的渎职有直接关系,董林波入院时系重度低钾症,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低钾血症诊断处理并不复杂,“如果医方采取正确有效的救治措施,大多数患者是可以避免呼吸心跳骤停情况发生的”。

  2011年6月22日,湖口县公安局正式立案,对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接诊医生刘政展开侦查。

  董水金告诉记者,今年5月,医生刘政的姐夫、外甥与董水金的同学刘爱元来到医院,“开价10万元,要我不要告刘政”。7月21日,刘政再次委托刘爱元致电董水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加了两万元,要求私了”。

  对此,记者打电话向刘政求证,但他的手机一直处于“来电提醒”状态。记者致电刘爱元,刘证实了董水金的说法,刘爱元说:“我记得5月双方见面,刘政的姐夫同意拿出8万元私了。”

  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湖口县公安局负责此案的王队长,他说,目前此案在侦查中,没有太多进展,尚未移交检察院。

  董水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为了给儿子治病,他们家把房子也卖掉了。2011年年初,儿媳也与儿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他考虑到儿媳还年轻,为了不影响儿媳未来的生活,同意儿媳解除与儿子的婚姻。他作为董林波的监护人在离婚协议书上按下了手印。根据协议,两岁多的董嘉棋交给了爷爷奶奶抚养。

  董水金说,儿子现在的病情比较稳定。“至于能否恢复,医生说只能期待奇迹的发生”。

  虽然已经过去3年多了,但董水金依然坚持追责和维权,“医院出了医疗事故,不可能赔点钱就算了!”

  医生为何难以“医疗事故罪”被追责

  笔者检索发现,诸多类似董林波事件的医疗事故,即使经鉴定为医疗事故,医方需承担主要或次要责任,但医务人员被追究刑责的往往是少数,即使被判处有期徒刑,也往往是缓刑,很难影响到他们继续执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吴俊律师介绍,对医疗事故医生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全国范围内不多,医生被判处医疗事故罪的就更少了。

  为何医疗事故中,医生难被追刑责?吴俊律师说,除了患方在接受民事赔偿后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之外,主要原因还在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相当困难。

  他说,医疗事故罪的认定要看主观要件,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确定为犯罪,医务人员无疑会人人自危。

  此外,这种主观过错是很难被认定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李岑岩认为:“医疗规范是一个与人体相关的技术性问题。医疗规范本身存在先天不足,医疗操作的规定没有细化并不明晰,具体操作起来不一定有参考标准。而且人体是复杂的机体,每个人的身体存在个体差异,很多东西是很难明确规定的。”

  吴俊律师认为,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是什么概念?伤残几级算严重?对医疗事故罪,有两个问题需要追问,第一是事故所造成的结果,第二是责任的程度。从表面上看,死亡比伤残的结果要重,但得考虑医方的责任程度才行,比如,死亡中医方只起了轻微的作用,而伤残中医方要负主要责任,那么从行为过错来说,伤残的要大于死亡的情况。”

  包括吴俊在内的多位律师认为,由于医疗事故罪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不好操作。

  在李岑岩律师看来,即便认定造成了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罪的判定仍然很困难,“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但是是造成一级医疗事故可以定罪,还是一二三四级都可以定罪?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律上不好操作。”

  医疗事故鉴定易受干扰

  董林波事件中,九江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迥异于江西省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作出的结论,浔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写道,九江医学会在某些方面的“鉴定结论不客观公正,不宜作为证据采用”。

  对此,笔者向九江医学会进行电话求证,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后表示,九江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严格根据程序作出的。他同时表示,不方便透露进行这次鉴定的专家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往往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然而,在鉴定过程中,地方医学会往往因为受到的干扰过大,难以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多位打过医疗官司的律师告诉笔者,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程序复杂,搜集和鉴定材料、抽调专家并协调时间等程序非常耗费时间。由此首次鉴定往往由地方医学会进行,容易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医方或患方往往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大都会申请重新做鉴定,据他们的经验,医疗纠纷一般会经过至少两级鉴定。

  李岑岩律师说,即使鉴定专家是公正客观的,由于专业壁垒,在医疗鉴定中,患方很难提出有利的证据与资料,也很难作出有专业水准的陈述,鉴定专家只能根据病历和医方说法进行判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医务人员的责任难以被追究。

  吴俊律师也说,在鉴定中,患者往往会认为医院的病例存在修改、造假等可能。确定病历的真伪需要进行字迹和书面材料方面的鉴定,需要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笔迹、连续性书写等鉴定。但即便如此,院方是否存在病历造假也难以确定。因为“不能排除诊断错误的可能”。这样导致医生即使有主观上造假的故意,客观上也难以认定,所以也难以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律师认为:“鉴定程序复杂,医疗事故很难认定,即使是有明显过错的,医学会也不见得将其认定为医疗事故。认定为医疗事故对医生有很大影响,医学会的专家基本都是医生,难免存在惺惺相惜,在这方面是非常谨慎的。”

|(编辑:SN02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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