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主维权的案例数不胜数,而这次郑州女车主杜瑞“挺身而出”,她找来律师,直奔法院要为广大车主为“捆绑车险”讨个说法。但维权的进程,没那么简单。 昨日上午,记者跟随杜女士再次来到二七区法院申请立案,现场见证了戏剧性的一幕。 □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申子仲/文图 ● 遭遇“捆绑车检” 违章不处理不办车检 家住郑州市丰产路21号院的杜瑞,2007年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上了牌照“豫AHL152”,此后的年审也很顺利。 今年5月12日,杜女士驾车到郑州车辆管理所进行检验,结果却让人惊异。 “我交纳了检测费用,车辆检测也合格,可车管所民警说我的车有违章信息没处理,违反公安部的规定,拒绝给我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杜瑞很惊奇,“没有任何机关和个人告知我,更没有接到任何书面的处罚通知,如果别人开我的车违章,不该罚我啊”。 车管所民警始终拒绝给杜瑞颁发检验合格证,“民警最后告诉我,‘你不服可以去法院告我们’”。 杜瑞到网上查询车辆信息,结果很意外,“我的违章记录有40多个,大都是电子眼,最早的是2007年3月份,还有两个是高速上的。” 杜瑞认为处罚该有合法程序,车主违章应该及时被告知,而电子眼处罚涉嫌“以罚代管”,“路上的一些电子眼很隐蔽,应该在路上提前设置标志以提醒司机规范驾驶,而不是以罚款为目的,而且罚款就高不就低。”车辆安全检查和车辆违章是两码事,车管部门以车辆违章拒发合格证,是混淆概念,从小团体利益出发的“捆绑式车检”。 上诉无门很纠结 离开车管所后,杜瑞开始“盘算”着打官司。 5月下旬,杜瑞咨询了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正式聘请该所江海洋律师为其代理,将车管所诉至二七区法院,要求判令车管所履行职责,给她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5月30日,二七区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未予立案。6月份以来,杜瑞和江律师又往法院跑了好几趟,法院坚持不予受理,理由是上级通知此类案件一律不予受理。 面对奇怪的所谓“上级通知”,杜瑞没辙了。 江律师想到了“曲线救国”,他认为,二七区法院如不立案,也应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然后杜瑞可以再依法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从而达到维权的目的。然而,二七区法院“不吃这一套”,既不受理案件,也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争辩无人听取,上诉无门受理,结果是车辆无法上路……杜女士说,“这3个月,她很纠结”。 ●律师解析其中法理 三项法规 国法为大 代理此案的江海洋律师向东方今报记者详解了交管部门违法的依据。 江律师表示,对于“捆绑车检”问题,公安部2008年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有“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冲突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江律师说,无论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明确表示,只要车主提交了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就应当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而且都没有规定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可以作为不予年检的事由。 “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作为一个部门法规,其规定本身就违法了。”江律师说,这与下位法制定不能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原则相冲突,同时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也就是说,交管部门若使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适用法律错误。 车辆检测是单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车主因不遵守交通规则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罚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予以处理。 江律师还强调说:“其实,对此类问题我国多个地区都有相关判例,均判处交管部门行政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也为此作出过明确答复。” ●“这是一个奇迹” “上面有规定”不予立案 昨日上午近10时,东方今报记者跟随杜瑞以及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的江海洋、张鹏二位律师,再次来到二七区法院要求立案。 在法院一楼立案大厅窗口,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看罢杜瑞递交的起诉书,称不能立案,“上面有规定,像电子眼这样的事儿,不能立案。”并透露她自己还有不少电子眼消不了,也没有办法。 杜瑞和江律师追问“上面”指的是什么部门?女工作人员称,这属于“机密”。 江律师对此要求其按照司法程序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杜女士说:“我们都跑了四五趟了,不能你说一个‘机密’就把我们打发了,总该让公民明白到底是咋回事吧。” 女工作人员让杜女士和江律师上6楼办公室找立案庭王庭长商谈。然而6楼王庭长的办公室大门紧锁,敲无人应。重回一楼立案大厅,那位女性工作人员解释说领导正在开会,让杜女士一行耐心等待。 情急之下,杜瑞和女工作人员发生了轻微争吵。 女工作人员随即离开,把杜瑞和江律师一行晾在了立案大厅20分钟。 峰回路转 柳暗花明 10时35分,杜瑞接到立案大厅一位男性工作人员的通知。这位工作人员要求理解他们工作的不易,并给杜瑞开具了一张案件受理交费单,让她到附近银行交费。 杜瑞很快到银行交了款,并把相关单据回交给了立案大厅工作人员,办理了相关手续。 “你们放心吧,这表示我们法院已经立案了。”立案大厅工作人员让杜瑞回去等候通知。 出了法院的大门,杜瑞和江律师还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短短的20分钟时间,他们的“待遇”竟然冰火两重天。跑了3个月都没立上的案,何以突然间“柳暗花明又一村”。 杜瑞套用了一句流行语:“我只能说,这是个奇迹。” “捆绑车检” 是谁的意志 捆绑式营销是强买强卖,捆绑式“罚款”则是设卡交费。 郑州女士杜瑞又遭“捆绑”,根结在于“电子眼”罚款的问题。电子眼本是道路上的电子警察,在许多车主那里却变身“罚款机”。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有很多“电子眼”本身的隐蔽性,没有设在明显位置以提醒车主规范驾驶。二是因为“电子眼”处罚通知传达滞后,致使车主对处罚原因不明朗。 2011年7月30日,东方今报报道登封车主吕建因14次违章却遭2800元罚款。吕建不服电子眼处罚原因有二,14次违章“罚款”来源不明晰是其一,每次违章遭200元罚款上限是其二,致使吕建欲与登封交警队打公益官司。诸如这样的事件表明,“电子眼”处罚问题已成为车主与交管部门之间无法躲避的敏感地带。 本来的“电子警察”功能在各个不明“罚款”面前趋于渗水而异化,车主头疼,交通部门也不断陷入漩涡。当以“罚款警示”而坚不可摧的交通规则又与“车检”这档子事绑在一起,车主懵懂之下,除了求全责备,又该怎样呢? 杜女士不甘被捆绑,向法院上诉又遇“有关规定”而立案难立,在经过一番周折之后又柳暗花明,离奇之外,唯感“这是一个奇迹”。 有关法律在“捆绑年检”问题上又遇“条款”冲突,此种窘境在有关法律面前也已是常态。但,无论如何,“捆绑车检”一定不是车主的意志,捆绑的只能是车主的权利。 徐战方 |(编辑:SN05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