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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范曾起诉批评文章侵犯名誉案二审

时间:2011-09-07 08:5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新网北京9月6日电 (记者 应妮)二审6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法庭谈话。在长达两小时的谈话后,法官宣布不会开庭,让双方等待二审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15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而今天下午的程序即为法条中的“询问当事人”,即双方进行法庭谈话。

  范曾与郭庆祥当天均未出席法庭谈话,由各自代理律师出庭。

  据郭庆祥代理人富敏荣律师介绍,当天的谈话是一个完整的开庭程序,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随后进行了法庭调查,允许双方代理人进行了三轮辩论,询问双方代理人是否有调解意向,告知择日宣判。在调解时,他表示不同意调解。

  在辩论阶段,双方代理人就“范曾是否存在‘流水线作业’的事实”、“贬损是否等于侮辱”、“郭庆祥是否有主观恶意”、“范曾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等方面进行辩论。

  在“范曾是否存在‘流水线作业’的事实”的辩论中,范曾代理人表示,郭庆祥一审时说他15年前就看到范曾“流水线作业”的说法站不住脚,因为当时范曾的画室才20平米,不具备“流水作业”的条件。郭庆祥代理人说,“流水线作业”是郭庆祥亲眼所见,有证人赵刚证言,也有范曾弟子崔自默网站上的照片,证据确凿,而且画室大小与他“流水作业”并无关系。

  在“贬损是否等于侮辱”的辩论中,范曾代理人认为,郭庆祥文中所说的 “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认为是侮辱性的,贬损人格的。郭庆祥代理人认为,贬损不等于侮辱,任何评论都有褒贬,应当区分事实与意见,意见的表达是自由的,否定性的评价若等同于侮辱是违背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

  同时,在6日谈话中,郭庆祥代理人还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新证据,那是一审宣判后范曾的代理律师薛秋红接受北京晚报记者采访的一篇报道,其中薛秋红明确说范曾和郭庆祥在官司之前没有私人恩怨。富律师表示,在二审时出示这份新证据是想证明,郭庆祥在写文艺评论的文章时,没有故意贬低范曾名誉的动机,即主观上没有恶意。一审法院以双方有交易关系而认为不是纯粹的文艺批评,目的是想说明双方因交易有恩怨,这份证据能够证明双方都认为没有恩怨,由此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此外,在一审中同时作为被告的文汇报亦一同上诉。该报代理律师表示,虽然一审判决中没有认定文汇报须承担任何责任,但判决书中认为文汇报未尽审慎审核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这样的判决不合理。文汇报之所以一同上诉,是为了捍卫媒体刊登包括文艺批评在内的舆论监督的权利。

  郭庆祥表示,如果二审不改判,他还会依法进行申诉。他表示一定要讨一个说法,即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的法律底限究竟在哪里。而无论官司输赢,他都会继续写文章对范曾的作品的进行批评,“范曾的‘流水线产品’就是普通商品,永远不能成为艺术品的,他的这些东西终究要被艺术市场驱逐出去。时间是最好的法官。”

  此前,6月底和8月,京沪两地都进行了以“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的界限”为主题的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直言,评论的时候只要不涉及到人格尊严就不是侵权,如果说事实问题的时候,只要不是失实就不是侵权。而在涉及公众人物时,关于学术批评和名誉权冲突和保护所使用的标准,是在一般标准基础上还要提高一些的。因此,就范曾与郭庆祥一案来说,郭完全是一个正当批评,不构成侵权。

  沪上著名老报人丁法章则认为,现在的文艺界不少研讨会基本上都是唱赞歌的,你好我好大家好,形成非常不好的一种风气。中央高层也就目前文艺批评界的状况作过批示,认为倡导文艺批评,是文化界自我教育、遏制低俗、推陈出新、健康发展的追求机制。这种情况下,收藏家打破成见敢于撰文,不点名批评了范曾对文艺创作的不负责任;文汇报在学术专版发表这样一篇争鸣文章,可谓正当其时,“这种文章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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