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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伪造检察机关公文诈骗2200余万

时间:2011-09-11 16:5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新网徐州9月9日电 (刘秋苏 王胜宇)一农民抛出低价购买柴油支付高额利息的诱饵,并伪造检察机关等公文、印章,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诈骗36人钱财,金额高达2200余万元,且造成一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9月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该起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刘献军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诈骗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现年45岁的被告人刘献军,系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后肖场村农民。他做柴油生意但嫌利润不高,整天又做着快速发财致富的美梦,渐渐动起了歪脑筋。

  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间,刘献军虚构能够批发到低价柴油用来做柴油生意的事实,并以做柴油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承包加油站等为借口,通过伪造、使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及反洗钱办公室”、“江苏省行政执法违纪违规调查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销售分公司”等假公文、印章,以“借款”为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先后从聂某等18人手中骗取人民币1800余万元。

  此外,刘献军以预售柴油为名,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诱饵,虚构自己可以批发到低价柴油的事实,先后多次收取高某等18人柴油预付款,并承诺定期供货,诈骗柴油预付款400余万元。

  2010年8月24日,因担心事发败露,刘献军携全家外逃至吉林省。被害人聂某被刘献军骗取489.90万元,因款项均系从他人手中借来,在得知刘献军出走后,害怕还不了借款人的款项,于8月27日喝农药自杀身亡。8月29日,刘献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献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献军虽具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但鉴于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赃款不能退还,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身亡的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其到案后始终没有供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故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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