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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买到过期药品服下 院方称系管理疏忽

时间:2011-10-15 09:0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已过期的“氟胞嘧啶片” 已过期的“氟胞嘧啶片”
虚弱无力的何君躺在病床上 通讯员 陈孝波 记者 邹飞 摄 虚弱无力的何君躺在病床上 通讯员 陈孝波 记者 邹飞 摄

  本报讯 10月9日,涪陵女子何君来到涪陵中医院看病,医生诊断后给她开了三盒“氟胞嘧啶片”,没想到她服用两天后竟然出现上吐下泻等症状,原来该药已经过期。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区分局介入调查此事。

  吃药后全身发抖

  “那个药,我吃了两天,一共18片,就开始不对头了。”昨日,涪陵区顺江大道的何君有些虚弱地说,10月9日上午,她在母亲的陪同下,去涪陵区中医院妇科看病。经医生诊断,何君需要抗炎治疗,输液加服药。于是,医生给她开了输液的药品,还有三盒口服用药“氟胞嘧啶片”。

  当天回家后,何君按每日三次,每次三片的剂量服用该药。可是,第二天晚上,何君觉得很不舒服,还相继出现上吐下泻、头昏无力、心慌、全身发抖等症状。起初,她没太在意,以为是服药后的正常反应,可情况不但没有好转,还越来越严重。

  何君的老公发现妻子情况很不正常,便拿出医院开具的“氟胞嘧啶片”仔细查看,“把我们都吓了一跳,药都已经过期了”,何君说,药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10月7日”,生产批号为“091001”,有效期一栏显示:“2011年9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号为“H32026330”,生产厂家为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找医院索赔未果

  “药在9月份就过期了,我去看病的时候是10月9日,相隔9天,可医院为什么还把过期的药卖给我呢?”何君很气愤,10月11日上午跑去医院理论。

  11日上午10点左右,何君和家属拿着过期药品再次来到涪陵中医院。何君及家人称,“医院的态度让我觉得有些寒心,医院有关人员说要我们把过期药退了,开点输水的药就行了,然后就没有理睬我们了”。

  其实,在何君看来,她需要医院一个明确的答复,因为她想去西南医院检查一下,“看吃了过期药品后身体是否有问题了,就这么简单,可医院没有作出明确回应”。而她的老公常先生称,事发后,他曾多次与院方交涉赔偿问题,但均未达成协议。

  医院:过期药系管理疏忽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涪陵中医院副院长文金明,他证实了此事:“卖给病人过期的药,确实是我们在管理上出现了疏忽。”

  文金明称,因为医院管理不到位,造成过期药品外泄,给患者造成了不良影响,她代表医院表示歉意。“病人的生命安全第一,我们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给病人开具了消毒的药品,进行了输液治疗,并愿意给予患者在1万元之内的赔偿”。

  文金明表示,事发至今,医院积极和病人协商解决此事,但“对方提出3~5万元的赔偿要求,我们觉得太高了,因此没有答应”。其他的如去西南医院检查等,他们愿意派车陪同,并承担费用,“但对于除服用过期药之外的检查和治疗,我院没有责任承担”。由于双方协商未能如愿,文金明建议患者方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据悉,该院接到患者服用到过期药反映后,立即着手调查,并责令药房清查,若发现过期药品院方将下架封存。

  纵深

  该区食药监分局已介入调查

  昨日下午,何君将此事反映到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区分局,该局范姓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着手介入调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9条规定,过期药属于劣药,而劣药是禁止使用。根据该法75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劣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范称,对于病人向医院提出的赔偿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本组稿件由记者 饶金兰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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