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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服刑期间房屋被母亲出售 法院判买房人归还

时间:2011-10-19 08:5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 (记者 王巍)在服刑期间,杨女士的一套房屋被母亲出售。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终审认定,买房人并非善意取得,房屋应该“物归原主”。

  争议房屋是位于海淀区万寿路甲1号恩济花园的一套单元房。杨女士在1996年以125万余元买下该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

  后来,杨女士因非法经营罪入狱服刑。

  杨女士服刑期间,她的母亲张女士以代理人的名义与陈某和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确认将杨女士的房屋卖给陈某。2003年7月30日,母亲张女士以杨女士的名义收到陈某所支付的购房款65万元。

  杨女士出狱后,不认可母亲的卖房行为。

  杨女士指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其母“未经同意或者授权”,且过户时“她本人未到场”,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违反法定程序”。

  2009年,杨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为陈某颁发的产权证。后法院以办理转移登记时依据的材料存在虚假内容,且杨女士本人未亲自到场为由,判决撤销了陈某取得的所有权证。

  由于不同意卖房,杨女士被陈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善意取得为由,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时,杨女士的母亲表示,卖房没有经过女儿同意,也没有女儿的授权委托,买卖合同上所签的名字,都是她代笔。

  杨女士则认为,买房人陈某不是善意取得的房产,她在没有支付实际款项的情况下,先办理房屋过户,在拿到产权证的时候,才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据了解,该房屋当时的成交价是139万余元,每平方米为8300元。

  法院审理

  一中院认为,杨女士母亲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擅自将杨女士所有的房屋卖给陈某。

  陈某虽然曾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因登记使用了虚假材料,导致产权证被法院判决撤销。因此陈某对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终审判决驳回了买房人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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