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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友取走死亡男友7万存款成被告

时间:2011-10-27 09:1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 韩政 实习生 田欢)今年1月27日凌晨零时10分,小伙谭波遇车祸意外身亡,同居女友将其银行卡里的7万余元存款取走(本报5月12日曾报道),事后,谭母认为她侵占本应自己继承的遗产,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昨日上午,南岸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卡中钱到底是谁存入,何时存入,成为当天庭审的焦点。

  死者母亲起诉索要存款

  谭波遇难10天后,谭母张元平查询儿子银行卡账户的交易记录发现,儿子出事前,其账户上有余额72739.58元,但在事发后两天里,有人分7次用转账或取现的方式,将其账户里的72739元取走。事后,谭波女友陈玲(化名)承认,谭波卡中的钱是自己取的。

  张元平介绍说,儿子在外打工六七年,在一建筑工地当施工员,每月工资有五六千元,卡里的钱应是儿子打工挣来的。虽然儿子当时与陈玲已订婚,但直至出事前,两人还未扯结婚证,只是同居关系。

  “儿子遇难后,其遗产应由父母继承,现在却被女友取走。”张元平认为,儿子死后,陈玲不但不帮忙善后,反而急着去取儿子卡中的钱,其做法违背常理,是恶意侵占遗产,后虽多次讨要,但是陈玲拒不归还。

  今年4月11日,张元平向南岸区法院起诉,要求陈玲返还72739元存款及其利息。

  双方曾多次调解未果

  据陈玲介绍,她和谭波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谭波也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她,两人平时存钱和开支,均是用该卡。

  “去年我和谭波商量,准备买房结婚,但是我俩都没存款,于是我就向自己的父母借钱,准备支付首付,去年秋季房交会举办时,母亲从老家四川武胜县带了6万元现金过来,然后存入谭波的卡中。”陈玲称,今年1月份,母亲再借给她1万元,也存入谭波的卡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子没买成,但卡上7万元一直未动。

  陈玲解释说,自己虽有一张银行卡,因平时自己用的不多,经常不带在身边,所以存钱、取钱都用谭波的卡。

  张元平介绍,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曾多次调解,在9月26日最后一次调解中,陈玲当时承诺给张元平5万多元,但后来又反悔,表示自己不同意调解。

  卡中钱谁存入成庭审焦点

  在当天庭审中,卡中钱谁存入,何时存入成庭审焦点。由于陈玲无法提供7万多元的存款凭证,法院传唤了陈玲的母亲段某和同事谢某出庭作证。

  段某称,去年10月14日,她带6万元现金从老家来重庆,中午时分才到女儿家,吃完午饭后,将6万元交给女儿,然后女儿和谭波到楼下一家银行,通过自动存款机全部存入谭波的卡中。

  同时,谢某也证实,当时陈玲喊他去吃午饭,他到时,饭菜已经弄好了,段某很晚才到。吃完饭后,他看见段某拿出一叠现金,用报纸包着,交到陈玲的手中,称是借给她买房。

  对于两位证人的证言,张元平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当天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表,上面显示,当天上午11点46分到中午12点03分,有人分8次共存入58600元。

  张元平的代理人称,从明细表中可以看出:一是当时存入的是58600元,而非6万元;二是存入的时间是上午,而段某说自己中午才到,吃完午饭后再去存,两者时间有差异。代理人认为,卡中的钱并不是陈玲存入。

  当天上午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律师说法

  被告方光有人证还不行

  对于此案,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方麟表示,从目前来看,原告方证据很简单,银行卡是死者所有,其中的钱也应是死者的。如果被告想证明卡中的钱是自己存入的,光有人证还不行,应提交存钱时的监控录像等有力证据,否则,被告很难赢得官司。

  方麟提醒说,“同居关系”并非“事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情侣在同居期间,应妥善处理好各自的财物,最好双方的工资等收入分别存入各自的银行卡中,然后再取出来一起用。即使双方共用一张卡,也应保留好当时存取款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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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2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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