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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时间:2011-10-27 09:1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冯伟被带上法庭时,向旁听席上的家人点头。本报记者蒲东峰摄 冯伟被带上法庭时,向旁听席上的家人点头。本报记者蒲东峰摄

  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躲在村里变成游民 受审时称不知是否犯罪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高管冯伟,涉嫌在领导带领下违规高息揽储、高息放贷,造成发放的7亿多元资金中有2.8亿余元无法收回。其领导案发后,冯伟隐居在偏僻小村中十多年,直到去年才被抓获。昨天,冯伟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在海淀法院受审。

  自称不知是否有罪

  48岁的冯伟大学文化,原来是工商银行的一名普通职员,1991年,他被调到中关村城市信用社上班。一年后,他升任资金部经理,3年后,又被提升为信用社副主任,全面负责该社的资金业务。1996年,中关村城市信用社改名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冯伟仍主管资金部。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2年10月至案发期间,冯伟先后担任该支行资金部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主管资金部相关工作。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伙同行长霍海音(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发放贷款7.46亿余元。目前,仍有2.8亿余元尚未收回。1997年9月,被告人冯伟前往深圳探亲,后因同案犯霍海音案发,冯伟为躲避追捕,一直逃匿未归案,直至去年7月2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抓获。

  检方认为,被告人冯伟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起诉书上的指控,冯伟的辩护律师为他做了无罪辩护,而冯伟对于自己“是否有罪”的问题有些迟疑,他考虑了一下回答说,因为他并没有伙同领导霍海音违法发放贷款,两人事先根本没有策划和预谋过,他只是按照霍的意思正常履行职责,因此“不知道我是不是有罪”。但他同时表示,如果是单位资金部的责任,他作为资金部的负责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冯伟的前妻、同学和妹妹等亲属到庭旁听,但均表示不愿接受采访。

  绕开规定揽储放贷

  冯伟在供述中说,按照银行的规定,贷款是由信贷部负责做,资金部负责同业往来,吸收存款,以及行里面的资金调动。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行吸收存款的总量,会设定一个放款的比例,各个银行根据这个放款的比例来对外进行贷款。而中关村信用社为了能超比例对外发放贷款,就将一部分大额存款存到资金部单设的专户上,原则上专户上吸存的钱不受信贷规模的限制,这样就等于绕开了信贷规模比例的限制。

  冯伟说,他刚到中关村信用社资金部工作时,就已经有了资金部绕开信贷规定,对外发放贷款这种操作模式,但当时他并不清楚细节。他当上资金部经理后,行长霍海音说几个行长开会决定,让他以资金部的名义在信用社单设一个账户,用于吸收大额存款。这些款吸收到资金部后就直接可以对外发放,不受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规模的限制。此后,霍海音还给资金部开会规定了吸收存款和对外贷款的利率,按照“高进高出”的原则,两种利率都高于同期人民银行的利率水平。

  如何操作全听领导

  冯伟称,他们资金部高息揽存进来的钱,先由霍海音审批贷款,并确定好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然后由资金部负责办理贷款合同。为避免在合同中暴露违规、规避监管,他们会按照霍海音与客户谈好的贷款金额和期限填写到合同中,但利率是按照国家的正常利率填写,而对于高出来的高息,如果霍海音交代他们在放款时先扣出来,他们就按照执行,在对客户放款时提前扣掉高出来的高息,再给对方放款,之后收取正常利息;如果霍海音没有交代他们先扣高息,那他们仍然按国家的正常利率填写到合同中,高息的部分由霍海音处理,之后再将高息收回到资金部的大账上。合同内容填完后,资金部拿着合同到办公室盖上行里的公章,记入台账内,然后按照贷款合同上的金额为客户开支票。有时,霍海音也会让他代自己签字。

  据冯伟回忆,这个专户累计吸收了大约几十个亿的大额存款,不记得有贷前审查等程序,而往外贷款也有几十个亿,大部分都贷出去了。

  律师称属单位犯罪

  辩护律师说,冯伟被错误地批捕、追捕了13年,因为在行长霍海音案发时,霍曾花重金买通了当时承办此案的民警曾岩,曾岩被买通后,帮霍海音制造授权书等伪证帮其脱罪,将诸多罪责附加在了冯伟身上,这从霍海音前后矛盾的口供就能看出来。而公诉人庭上交出的很多证据都是不成立的,包括很大一部分口供都是曾岩记录的,这都应当依法排除。此外,当时冯伟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是有历史原因的,在1992年至1997年间,当时的金融秩序相对混乱,银行违法放贷的现象非常普遍,监管机制也根本不完善,因此应该考虑到当时的金融背景。同时,此案中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最后指向单位利益,冯伟虽然是单位资金部的负责人,但其中的决策都是信用社的决议,而且所得的利益都归信用社所有,因此犯罪主体应当是单位。虽然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但应当加以削弱,不能因为冯伟有一个主任或经理的头衔,就追究他的责任,实际上冯伟在审批发放贷款方面根本没有决定权,并不构成犯罪。

  对此检察官表示,他并不否认此案属于单位犯罪,但是因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曾经几经改制,因此暂时无法以单位犯罪追究其责任。

  ■隐居生活

  藏在村里十余年银行高管变游民

  1997年9月,冯伟休假到深圳看望父母。恰在此时霍海音案发,冯伟听说资金部的很多人都被警方抓了,感到很害怕,于是从家里拿了30万元,到深圳市罗湖区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小区租住躲藏。

  在深圳住了六七个月后,因为害怕警察和居委会查身份证,他搬到了广州市番禺县一个偏僻小村内住了下来。此后,他过起了深居简出的隐居生活,除了买菜、买报纸,平常都不敢出门,与原来的朋友和同事完全失去了联系。由于不敢出去工作,一个颇有能力的银行高管当了十几年的无业游民,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接济。

  比孤单和寂寞更难以忍受的是恐惧,因为害怕老住一个房子被查出来,他在村里换了好几次房。这样担惊受怕的生活一直持续了11年,到了2008年4月,冯伟实在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他决定不管结果怎样,先回北京看看。

  坐火车回到北京后,他第一件事就是去原居住地所在的海淀区花园路派出所,换领二代身份证。“当时我就想,如果有事就有事了,如果没事也就过来了。”出乎他意料的是,派出所民警照常接待了他,让他照相,然后告诉他过一阵取身份证。冯伟觉得自己肯定没事了,于是他找到前妻严某,住到了前妻家,开始过正常人的生活。2008年8月,他还办理了私人护照,带着前妻和孩子去英国、德国、法国、瑞士玩了十多天,并没受到任何阻拦。

  去年夏天,冯伟带着前妻和孩子,还有孩子的姥姥和姥爷一起坐火车到哈尔滨玩。住在香格里拉酒店后,警察找上了门。

  当时,警方指控的罪名是挪用资金罪。此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以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起公诉。

  ■对话

  总结教训:不要乱签字

  记者:十三年的生活状态怎样?

  冯伟:不想再谈这个事情了。为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逃亡了13年。

  记者:你觉得自己是否犯了罪?

  冯伟:我一直不知道因为什么抓我,直到2010年才知道。

  记者: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吗?

  冯伟:当时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那个年代很普遍,即便是违规,但是我想都是领导的问题,跟我没关系,我只负责把手续办好,把账记好就行了。

  记者:你逃亡期间与前妻和孩子的关系怎样?

  冯伟:不谈这些问题。

  记者:后悔出去逃亡吗?冯伟:这个没法说……生活就是这样吧。这么多年,有得有失。

  记者:能总结出什么教训?冯伟:现在我总结一条教训,不要乱签字,签字就要负责任。

  记者:公诉人提出判5年以上的刑期,你有什么看法?

  冯伟:如果判5年以上,我接受不了。起诉书中提到的,不应该都由我来承担。

  ■新闻背景

  冯伟的上司、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在6年间多次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多次采取支付高额利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手段,非法拆借、发放贷款。1998年4月,霍海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警方抓获,落网时其个人拥有24辆车、15套房。2002年,市一中院认定霍海音侵吞公款7000万元,挪用公款10亿余元、并多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数个罪名并罚,判处死刑。

  1963年出生的曾岩原是北京市公安局民警,1998年5月至1999年上半年,他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预审员时,负责侦查霍海音一案。被霍买通后,他利用提审霍海音的便利,多次将手机提供给霍海音与外界联系;为减轻霍海音的刑事责任,使其逃避追诉,曾岩利用负责侦查案件的职务便利,私自会见多名证人,指使证人伪造虚假的股份买卖协议书、委托书、借款合同及变造借款合同等书证,帮助掩盖霍海音利用职务之便将3.3亿余元公款挪用给海南环亚工贸有限公司、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海南中力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并将大连奔德公司7.8亿余元的70%股权转移,造成国有资产失控等犯罪事实。

  1999年12月,曾岩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逮捕。2001年,曾岩因犯徇私枉法罪一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此后他提起上诉,被市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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