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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法官异省查案扣划案外单位30万遭质疑

时间:2011-10-28 09:1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一起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竟然让身为“局外人”的无锡市惠山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文简称“惠山质监局”)遭受30万元的罚款,被罚的理由是因为拒绝提供法院所需的“证明”。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事件的另一当事方,来自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下文简称“上高县法院”)的两位调查法官竟被指冒用院长签字,并在《罚款决定书》是否依法告知、送达被罚款人存疑的情况下,第二天就直接从惠山质监局的银行账户超额扣划了31万元。

  对于这起离奇的上高县法院异地执法案件,《法制日报》在10月25日予以了报道。昨天记者采访惠山质监局时获知,直至昨日,仍未收到来自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于其银行账户超额扣划31万元的《罚款决定书》,但是被多扣划的1万元,上高县人民法院已于昨日退还。

  □快报记者 金辰 薛晟 文/摄

  消息源

  神奇的异地执法

  离奇的31万罚款

  在10月25日的《法制日报》官方网站上,刊登了有关江西法官被指冒充院长签字异地扣划案外单位巨额罚款的报道。据其报道,江西上高县一企业因买卖合同纠纷在上高县法院起诉无锡市惠山区一企业。江西上高县这家企业称从无锡市惠山区这家企业购买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无锡这家企业没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调试和维修义务,所以请求当地法院判令买卖合同无效,并且要求无锡这家企业返还65万余元的设备款。

  原本是一件很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但是在上高县法院的两名法官亲赴惠山质监局调查后,事情突然发生了很“神奇”的变化:原本是协助法院调查的行政机关,却被法院处以高达30万元的顶格处罚,而且从10月14日被法院从银行强制超额扣罚31万元。而在这一“被罚款”的事件中,惠山质监局方面对上高县法院向银行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中法院院长的签字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怀疑并非上高县法院院长本人签字,而是由他人冒签;同时,惠山质监局至今仍未收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

  法官执法却被指涉嫌违法:法官涉嫌冒充法院院长签名、罚款30万元为何却要扣划31万元……这一个个问号,不仅让惠山质监局匪夷所思,而且也让读者们在网上几乎是呈一边倒地指责这两名江西法官竟如此异地执法。而据上高县法院下发给原被告双方的传票显示,该案定于2011年11月16日开庭审理。这也意味着距案件开庭还有一个多月,身为“局外人”的惠山质监局却已经获得一张将近该案标的额一半的“天价”《罚款决定书》,并被超额1万元扣罚了。

  快报调查

  惠山质监局表示——

  两名法官执法疑点多,自己被罚太冤枉

  身为法官,执法被指存在诸多疑点。对于罚款理由是否成立,罚款决定书是否存在伪造等问题,被罚部门均提出质疑。这其中究竟有怎样的隐情?

  快报记者连续两天对本次事件涉及到的惠山质监局、上高县法院等部门进行了采访,对此事件进行详细调查。

  焦点

  1

  罚款,通知了谁?

  在惠山质监局记者看到,盖有上高县法院印章编号为“(2011)上南民初字第65-2号”的《罚款决定书》上,罚款理由是:2011年10月12日上午9点30分左右、13日下午1点20分左右,上高县法院的两位办案人员先后两次来到惠山质监局标准计量科,对无锡市国荣机械制造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的企业标准是否备案进行调查,但经办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其行为使被罚款人无锡市惠山质监局构成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惠山质监局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限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交纳。落款时间为2011年10月13日。

  但是这张由惠山质监局持有的《罚款决定书》却并不是原件,而是加盖有工商银行无锡惠山支行印章的复印件。惠山质监局一位负责人解释说,第一次看到这张《罚款决定书》已经是在10月14日下午那两位江西法官要求银行协助扣划罚款时才见到的。这位负责人回忆说,14日下午银行的人告诉他们有法院的人在查他们的账户并要求扣划31万元,等他们赶到银行后才知道是要对他们罚款。“但这张《罚款决定书》并不是给我们的,而是给银行的,所以我们才复印下来。”不过令惠山质监局吃惊的是,《罚款决定书》上30万元的罚款,却最终被两名法官从银行扣划31万元。

  焦点

  2

  罚款,是否成立?

  《罚款决定书》对惠山质监局处罚30万元的理由是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该经办人员认为,在江西两位法官来调查相关企业资料的过程中,自己并没有拒绝对方的要求,而是把该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情况全部提供给了两位法官,她很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就会被认为是“拒绝法院调查取证”了?

  该经办人员告诉记者,12日上午9:40左右,她到单位后有两位江西法官表示要调阅辖区一企业的相关标准备案资料。记者在惠山质监局看到,留存的工作证件复印件显示,两位上高县法院的办案人员,一名是该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陈富江,另一人是助理审判员晏胜民。

  “既然对方有手续,我就提供了他们所要调查企业的标准备案资料并打印出来给了他们,也按程序加盖了我们的‘无锡市惠山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经办人员回忆说,当时两名法官提出所查询到的资料并没有涉及到涉案产品的标准备案情况,所以要她出具一张其所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情况的说明,并须盖惠山质监局的印章。该经办人员当场就解释说,当时提供给法官的所查企业标准备案证书编号为87484的《无锡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上,已经将此编号下记载相应企业所有登记备案的产品标准情况都以书面形式提供了。

  “至于要出具为所查询企业产品标准有没有备案的说明,这就要找企业核实才行,因为有时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名称和实际出售时的名称很有可能不会完全一致,而且我们也无权出示这样的书面证明。”该经办人员回忆说,至于对方一定要加盖惠山质监局的印章,她也解释过,加盖“备案专用章”,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第二天下午1:20左右,两位法官又来了,情况跟前一天大致是一样的,该经办人员又反复解释,只能把现有登记的涉案企业标准备案情况提供出来,至于涉案产品的标准备案到底有没有做,这个并不是由他们质监部门来判定的。

  “怎么会说我们是拒绝协助法院调查?结果那位陈法官当场只是反复强调‘你给我的东西,并不是我要的东西。’”上述惠山质监局负责人回忆说。

  焦点

  3

  公章,怎么盖的?

  在《罚款决定书》上落款日期为10月13日,而当天下午1:20,两名法官还在惠山质监局调查,但这两名法官当天就能从距无锡八九百公里的上高县做出法院盖章、院长签字的《罚款决定书》,并且第二天就已经送达无锡的银行。

  在银行提供的上高县法院出具的扣划31万元的协助通知书上,落款日期为10月14日并加盖法院公章,而在院长签字一栏有“朱潜”签名。但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两名法官并没说他们院长“朱潜”也到无锡来了,即使来无锡了,那么公章总要回法院加盖吧?时间上来得及吗?是否是办案人员冒充法院院长签名?

  其他疑点

  法院传票有涂改

  事后,惠山质监局也找到惠山区该涉案企业了解具体情况,结果出乎意料,民事诉状上和法院传票上,被告企业的名字都被人为涂改掉了“江苏省”三个字!

  众所周知,法院受理案件对法律文书的修改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立案之后是不能对诉状随意涂改的。

  也就是说,民事诉状上 “江苏省”三个字肯定是在立案之前就涂改掉了,而法院传票是在此之后的2011年10月14日才出具的,明明诉状上已经非常明显地涂改掉了,法院的传票怎么可能又把“江苏省”三个字重新抄上去了呢?这不禁让人猜测,会不会是法官在无锡期间查了工商资料后发现被告名称错了,才把民事诉状上的名称涂改掉的呢?

  为此,记者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发现10月12日陈姓法官在无锡期间确实去工商部门查询了该企业的工商资料。

  介绍信写错名称

  还有行文不严谨的地方出现在两名法官出具的介绍信上,将“无锡市惠山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称写成了“惠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此,惠山质监局认为,按照法院执法的严谨性,惠山质监局并不是上高县法院所要求提供协助调查的单位,既然这样,也就不存在拒绝不拒绝法院调查取证这一说了。同样的差错还出现在那张让银行协助扣划31万元罚款的通知书上,上面写的银行名称为“工行惠山区支行”,但其实银行的名称中并没有“区”字,而即使出现这样明显的差错,惠山质监局在工行惠山支行的31万元还是被扣划了。

  递交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罚款决定

  基于以上的种种疑点,惠山质监局在15日就以书面申请复议的方式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上高县法院(2011)上南民初字65-2号罚款决定,并责令上高县法院立即将31万元执行回转给复议申请人。此外,申请书中表示,申请人将本案基本情况和复议申请书抄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江西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

  法院回应

  公章不可能异地使用,多扣的1万已返还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上高县法院,当得知记者是想了解该院两名法官被指冒充院长签名,并超额扣罚罚款的情况后,这名自称姓陈的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情法院已经知道了,但因为他并不是当事人,所以对具体情况并不清楚。但是这位陈姓工作人员很明确地告诉记者,对于被指超额扣罚的1万元,已经返还给惠山质监局了。

  他解释说,可能是法官在执法过程中把这笔钱理解成执行费了,但这样的做法肯定是十分错误的,所以现在已经纠正了,把钱退还回去了。

  而对于陈富江、晏胜民两人被指假冒院长签名,该陈姓工作人员表示,因为不是当事人,所以并不知情。但据他所知,惠山质监局已经提出复议申请。不过对于本次事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惠山质监局是否存在拒绝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该陈姓工作人员非常肯定地表示,他们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有录音的。包括惠山质监局所称至今没有收到《罚款决定书》的情况,该名工作人员表示,据他所知,当时陈、晏两人是向对方送达《罚款决定书》的,但由于对方拒收,所以采取了留置送达,这个过程也是有录音的。

  不过这位陈姓工作人员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对于法院公章的管理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有专人保管,不可能让办案人员随身携带至异地使用的。但为何会出现在短短几个小时里,陈、晏两人就可以往返相距八九百公里远的无锡、上高县两地,拿出一份盖有公章的《罚款决定书》,在第二天就能拿出盖有公章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这名陈姓工作人员表示,具体情况他也不清楚,不过应该会查清楚的。记者试图请这位陈姓工作人员提供陈、晏两名当事人,或者被涉及到的副院长朱潜的联系方式做进一步了解,但遭到了婉拒。

  随后,记者又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执行局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惠山质监局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他们已经收到,并已经在审查。但对于该事件的调查进度怎样,何时进行听证,该名工作人员均表示不好回答。

  记者从惠山质监局了解到,昨天下午,他们从银行获知,此前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多扣划的1万元已经返还,但是却并不知道,这“失而复得”的1万元有个什么说法?

  律师观点

  如果程序违法

  就谈不上依法处罚

  在惠山质监局被扣罚31万元的这一“被罚款”事件中,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惠山质监局是否存在拒绝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非常关键,而在法院执法过程中,程序合法也十分关键,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本身就有程序违法,那就根本谈不上依法处罚了。

  在本次事件中,首先,如果上高县法院认定惠山质监局构成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需要有证据支持,相关证据应该会在复议过程中提供。其次,法院作出一个处罚决定,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本案中,办案法官10月13日下午还在无锡,但是上高县法院却在13日当天就能出《罚款决定书》, 并且在决定书上加盖法院公章,并有院长亲笔签名,更是在10月14日就能将该决定书送到无锡。这显然是违反常理的,上高县法院应当对其罚款决定书的真实性及制作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解释。

  再者,上高县法院决定罚款30万元,最终划转31万元,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虽然退回了1万元超额扣划的款项,但是对该违法扣划的1万元的利息损失也应当返还。另外,如果在惠山质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协助法官查询了相关资料,并且给出了既有的查询结果的情况下,上高县法院还认定惠山质监局构成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并且按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罚款30万元,显然处罚畸重。

  而对于本案中被诉企业所收到民事诉讼和法院传票上存在相同涂改,并且民事诉状上的涂改处没有原告盖章确认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状上如有修改,需要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字)确认;而起诉后是不能随意修改被告名称的,如果被告名称确实搞错了,应当通过撤诉等法定途径解决。在实务中法官是不大可能修改当事人诉状的,如果法官修改当事人诉状,是严重违规的,如果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可向法院纪检部门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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