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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因公交拥挤与人口角被捅死 家属诉公交公司

时间:2011-11-02 09:1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公交太挤发生纠纷一男子被捅死,该案昨二审开庭

  本报讯(记者王纳)因为公交车上太拥挤,两名乘客发生口角继而产生斗殴,最后,其中一名男子被对方用刀捅死。案件发生在两年前,行凶者已经受到法律的处罚,不过,死者家属认为,公交公司也应该承担30%连带赔偿责任,遂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该案在深圳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公交车上太挤

  发生纠纷一乘客被捅死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陆翔和妻子小赵乘坐373路公共汽车前往布吉,因车上人多拥挤,陆翔与同车乘客张小强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双方在打斗的过程中,张小强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陆翔的左肋部捅了一刀。

  而根据公交车上监控录像资料证实,陆翔与张小强产生口角纠纷,在第一阶段互殴结束后,陆翔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张小强用左手从陆翔的左后侧颈部推打了一下陆翔,陆翔随即转身用手推张小强,用手机殴打张小强头部数下,然后张小强就持刀捅刺陆翔左胸部,导致陆翔受伤。

  陆翔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

  公交公司负有责任

  案件发生后,张小强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陆翔家属共计73万元。张小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刑事部分审判结束后,陆翔家属认为373路公交车的所属运输单位天诚公司也应对陆翔的死亡负责。因为事发在373路公交车上,司乘人员始终没有出面制止,也没有报警,并在陆翔受伤后也没有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家属认为,公交车严重超载、拥挤也是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家属认为天诚公司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

  陆翔家属遂将天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对造成损失的73万元中的3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22万元。

  一审福田法院认为,天诚公司应当对旅客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将陆翔安全运输到目的地。陆翔死亡事件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天诚公司应当对陆翔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陆翔家属)请求被告(天诚公司)对损失承担30%的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昨日开庭

  对于一审判决,天诚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天诚公司认为,陆翔的死亡是张小强造成的,公交公司与张小强之间没有共同的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没有共同过错。天诚公司与陆翔的客运合同关系中,公司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不应该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死者家属坚持,公交公司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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