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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引争议 法院判同命同价

时间:2011-11-02 09:1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九江讯 祝义、姚成龙、首席记者曹诚平报道:本报7月15日报道了彭湖高速公路发生一起特大车祸,造成一个家族中5人死亡,其中包括一对名校毕业的夫妻。车祸后,死者家属向肇事方索赔239万余元。10月31日,记者从彭泽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此案已经判决生效,死者家属共获得近167万元的赔偿金额。

  一个家族五人死亡

  今年4月1日零时41分,被告朱铁驾驶“皖K42329/皖K4A87挂”半挂大货车,行驶到彭湖高速公路44KM+953m处时,撞上被告曾雨驾驶的“鲁QE0168/鲁QT216挂”半挂大货车,造成两车受损。随后,两人将大货车停在高速公路上。零时58分,在上海工作的潘炉带着新婚妻子黄晶和妹妹、姑姑、侄子、侄女共6人驾车经过此地时,潘炉驾驶的小轿车撞上了“皖K42329/皖K4A87挂”半挂大货车,除了潘炉的小侄女仅受轻伤外,其余5人当场人死亡。

  4月30日,江西高速交警第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潘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两辆半挂大货车的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按江西标准还是上海标准赔偿

  今年6月底,死者潘炉等人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两名大货车车主、货车所属物流公司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239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赔偿标准是采取江西标准,还是上海标准展开了激烈辩论。被告方主张按照江西标准赔偿;死者亲属则认为,潘炉和妻子的户口所在地是在上海,同车其他死者也是在上海打工,一直居住在上海,因此要求以上海标准赔偿,另外,还认为潘炉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一起车祸“同命同价”

  彭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责任事故的划分,并无不当,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予以确认,判决朱铁和曾雨各承担30%的责任,潘炉承担4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潘炉、黄晶的身份证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都证明了死者潘炉和黄晶的户口所在地为上海市区,因此死者亲属要求赔偿金按上海标准进行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其他3名死者虽然户口所在地不在上海,但是在此案中,他们都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场事故中遇难的,因此,法院决定对受害者统一适用上海标准计算赔偿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死难者家属获得近167万元的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赔偿款已经支付到位。(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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