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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一房两卖被判赔15万

时间:2011-11-23 09:5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原以为能多赚5万,没想到一番折腾,卖房人的如意算盘不仅落空,反倒又损失了10多万。2009年,杨某和诸某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98万元的价格成交二手房,但在诸某办理房屋贷款期间,杨某又以103万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得知被骗后,诸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杨某支付诸某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并返还定金2万,中介费13400元。

  中途反悔 多赚5万

  2009年9月16日,经链家公司介绍,杨某代理其丈夫张某与原告诸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又与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诸某以98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的房屋。

  2009年11月4日,在诸某正在办理房屋贷款之际,杨某偷偷又将该房屋以全款103万元的售价卖给了刘某。

  构成违约 判赔15万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下半年至2010上半年北京房价飞涨,在此背景下,因张某的违约行为,致使诸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购买房屋,丧失了一次交易机会,其再次购买房屋需要支付比合同约定价格更高的购房款,故可以将该部分差额作为基础来确定张某应支付的赔偿款。

  最终,该案经过通州法院一审、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后,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诸某定金2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中介费损失13400元。

  差价如何计算

  房屋差价如何计算是一个难题,据通州法院主审法官张竟一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评估出诉争房屋在签订合同后某一个时间点的价值,并用该价值减去合同约定价值,得出的差额就是房屋差价损失,评估的时间点即为评估基准日。基准日的选择直接影响了差价损失的计算,一般有几个时间点可作为选择:评估之日、购房者实际再次购买房屋之日、购房者明确知道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之日、购房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房二卖之日。

  综合本案,诸某在2010年1月7日案件审理过程中,得知一房二卖的事实,最终法院以2010年1月7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晨报记者 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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