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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销售1盒假药赚14元被批捕

时间:2011-12-08 10:3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通讯员张胜利王玲玲魏春霞

  本报记者范传贵

  因销售一盒价值8元的假药赚了14元钱,现年46岁的蔡国义近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

  蔡国义系河南省新密市心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屏广场医药超市实际经营人。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6月13日,河南省新密市人岳某因腰疼在新密市青屏广场医药超市,以22元购买“金乌骨通胶囊”一盒,服用后没有任何效果。岳某遂按照药盒上的地址联系贵州盛世龙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知,该公司就没有生产过这种规格的药。得知此情况后,岳某随后向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了该医药超市。

  2011年6月23日,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超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49盒“金乌骨通胶囊”。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此药为假药。

  案发后,据医药超市负责人蔡国义供述,49盒“金乌骨通胶囊”是自己之前从一不明来历业务员手中以每盒8元价格购进的,销售价为22元,自己共进了50盒,只卖出一盒,赚了14元钱,生产厂家为贵州盛世龙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而贵州盛世龙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据证明,自己公司从没有生产过这种规格的药。心爱医药公司也出具证据称,自己公司没有给加盟店配送过此种药品。2011年10月8日,蔡国义被公安机关抓获。

  新密市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蔡国义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涉嫌销售假药罪,因其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且认罪态度较差,据此,依法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艺辉说,我国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药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取消了刑法第141条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从“危险犯”改为了“行为犯”,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即修正后的刑法不再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要件,只要在明知是假药的前提下,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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