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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司广告使用中国火箭形象被诉侵权

时间:2011-12-08 10:3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 洪雪) “宝马”宣传搭上“火箭”惹官司,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告宝马公司侵权,并索赔10万元。昨天下午,丰台法院科技园审判区审理了此案。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称,宝马公司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了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使用了将神舟飞船送上太空的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形象。

  该研究院认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研制的运载火箭形象用于广告宣传,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该研究院请求法院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昨天,宝马公司辩称,中国的长征系列火箭已经有超过100次的发射,公司在广告图案中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正当使用,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对其不享有任何权利。

  此外,宝马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任何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宝马”是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品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利用“火箭图形”商标,去淡化本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品牌。

  宝马公司不存在利用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侵犯其任何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驳回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的诉求。

  昨天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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