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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搀扶老人被判赔7万续:法院判决依据遭反驳

时间:2011-12-08 10:39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早报记者 张刘涛 

  、并被两级法院判决承担70%的事故责任、赔偿7万余元的吴俊东案争议发酵。

  日前,二审法院——金华市中院资深法官在早报等报道“中国好人网公益律师团”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抗诉后,公布了4点判决依据。对此,“中国好人网”公益律师团昨天正式进行回应,并逐条反驳。 

  另悉,金华婺城区法院执行局月初已向吴俊东家送达扣押查封通知书,扣押其家中的榨油机、炒料机,如到12月15日的强制执行终审判决截止日,吴俊东仍未支付赔偿金,将公开拍卖,所得款项用于赔偿。昨天,公益律师团团长、广东省律师学研究会会长朱永平告诉早报记者,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将由“中国好人网”的“搀扶老人风险基金”先行垫付赔款。

  二审法官提出四点依据

  12月2日,在申请抗诉4天后,金华市中院对律师团的问题作出回应。该院一位资深法官表示,虽然交警的结论是“事故无法证实”,但综合吴俊东在交警队陈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察,吴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已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并提供了四点依据:

  1.吴在交警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超车后听到有人喊,且打电话给其父亲,告诉其父亲出事故了,该笔录有真实可信性;

  2.事发时有目击证人戴某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车和车上2位老人倒地,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无关,且目睹整个过程,证言有真实性;

  3.两被害人胡启明、戴聪球的陈述内容一致,戴的左腿部损伤与其陈述事故经过吻合;

  4.据交警现场勘察笔录、照片,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经检验,电动自行车的转向、制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检察院正审核抗诉申请 

  针对法官的解释,公益律师团昨向早报记者发来邮件,逐条进行反驳:

  首先,吴俊东在交警部门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的真实可信性,不能直接代表“撞人”的真实可信性。吴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就成为其“撞人”的证据过于牵强;打电话给父亲说出事故了,并没有明确表述是“自己撞人”。

  其次,目击证人戴某的证言只能证明他看到电动自行车侧翻,无法证明是吴俊东“撞人”。同时,律师团认为,所谓 “吴俊东的三轮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车和车上2位老人倒地” 的描述不真实。因为戴某作证时是说在“100米开外”的“后面”看到这些情况,而依常理,在100米外的后方是不可能看到“三轮车车头超过电动车、车尾还未超过”这一“瞬间”的。

  再者,单凭摔倒的老人左腿损伤部位与事发时吴俊东在左侧经过吻合就断定吴撞人过于轻率。左腿损伤也可能是倒地摔伤所致,而非直接撞伤。

  对“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以及“电动自行车转向、制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律师团认为完全不能作为吴俊东撞击老人的证据,却能说明相撞可能性更小。而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已66岁,又是违章载人,反而有自行摔倒的可能。

  昨天,早报记者从金华市检察院获悉,该院正在审核吴俊东的抗诉申请材料,如审核无异议,将提请省检察院,由省检提起抗诉。“如金华市检察院对11月28日递交的抗诉申请不予回应,下一步将考虑向浙江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朱永平告诉早报记者,如果抗诉申请、再审申请均未被接受,或接受后仍判吴俊东赔偿,按此前约定,“中国好人网搀扶老人风险基金”将承担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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