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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受贿7年后上交受贿款仍被定罪

时间:2011-12-08 11:0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法院 只算积极退赃 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长寿化工园区原纪工委书记获刑10年

  上交了受贿款是不是就没事了?这还要看受贿人上交受贿款是不是符合及时、主动上交贿赂款的规定。

  郑某,在重庆(长寿)化工园区(下称“长寿化工园区”)工作期间,先后收受建筑公司老板李某和绿化工程承建商刘某的好处费共计10.6万元。今年6月,在得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郑某心虚害怕,主动将李某给予的5万元好处费上交区廉政账户。但11月29日,郑某上交受贿款从收受到上交已相隔7年,不符合及时、主动上交贿赂款的规定,被长寿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先后收好处费10.6万元

  2003年11月,大众公司董事长李某与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一起以重庆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建了长寿化工园区一期土石方平基工程。该工程甲方为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公司,郑某当时担任该工程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拨款等各个方面进行管理监督。为了让郑某在该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及以后给予照顾,2004年的一天,李某约郑某见面,并送上好处费5万元。

  此外,郑某还收受了长龙公司总经理刘某的好处费5.6万元。去年至今年期间,长龙公司在长寿化工园区承建多个绿化工程项目。此时,郑某已担任长寿化工园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分管园区绿化工程建设。刘某为了在该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得到郑某照顾,在去年4月至今年3月期间,以吃饭、打牌、拜年等名义9次送给郑某现金共计5.6万元。

  今年上半年,李某因涉嫌行贿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郑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因害怕受牵连主动向长寿区纪委亲笔书写了自述材料,交代了收受李某5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并将赃款5万元上交到廉政账户。

  当月,为掩饰收受刘某好处费的事实,郑某又在渝北区约见刘某,并在刘某的车上退还刘某2万元现金。

  没及时、主动上交贿赂款

  法院审理认为,大众公司董事长李某于2004年初送给郑某好处费5万元,郑某将这笔钱一部分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一部分存入银行和个人存款混在一起。直到郑某知道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向区纪委交代了收受贿赂的事实,并退出赃款。郑某对这5万元占有时间长达7年之久,不符合及时、主动上交贿赂款的规定。此外,郑某退还刘某2万元贿赂款,也是为了掩饰犯罪,不具有及时退还的特征。(法律上没有对“及时”做严格的期限规定,一般按日常经验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因此,郑某的受贿金额应认定为10.6万元,其主动上交到廉政帐户的5万元只能作为积极退赃的数额,但法院还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0年。

  重庆晚报记者 王明 实习生 洪颖 通讯员 陈思 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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