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社会新闻 >

男子与13岁女孩发生性关系 检方拒批捕引争议

时间:2011-12-08 11:1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南方日报讯 (见习记者/黄少宏 记者/马喜生)23岁男子与13岁的阿玲(化名)发生性关系,致阿玲怀孕流产。最近,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驳回公安机关逮捕男子的申请,理由是男子是否知晓阿玲不满14周岁、以及女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充足。

  13岁幼女被迫离家失踪

  2010年11月的一天,13岁的阿玲(户口本显示出生年月为1997年6月)和几个女孩被邀请高某佳位于东莞长安镇锦厦的家里玩。高某佳支开其他女孩,强行与阿玲发生性关系。事后高某佳威胁她:“如果把事情说出去,我就要杀死你全家。”阿玲信以为真,此后高某佳几次约阿玲都被拒绝,但还被其强迫发生性关系。

  12月28日,高某佳威迫阿玲跟他回老家,被高某佳和他父母送上回安徽阜阳的火车。当天,梁先生发现阿玲失踪便立即报警,得知女儿去了安徽,便向警方提供线索。阿玲告诉父亲,她被软禁在家,出门的机会很少。在她央求下,高某佳让她与家里人通话两次,通话超过5分钟他便强行挂机,阿玲的父母回拨就把电话摁掉。今年3月,警方将怀有身孕的阿玲救出。

  怀孕两月因死胎流产

  回到东莞后,阿玲被送至长安医院检查显示怀孕两月,但胎儿是死胎,要做流产手术。

  梁先生告诉记者,在幼女阶段即堕胎,对阿玲的打击很大。以往活泼开朗的阿玲变得沉默寡言,不愿再去上学,总是待在家里。梁先生再次向警方报案,控诉高某佳强奸拐卖幼女。警方对高某佳涉嫌强奸一事立案,拐卖一事未予以立案。

  随后,警方分别从死胎和高某佳身上提取DNA样本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高某佳是胎儿的父亲。办案民警表示,这一鉴定结果证明,在被解救前的两个月,高某佳曾与阿玲发生过性关系,此时的阿玲还未满十四周岁。而在警方的笔录口供中,高某佳否认他与阿玲发生过性关系。办案警官认为,DNA等证据证明高某佳说谎,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隐瞒犯罪事实的嫌疑。办案民警认定有足够证据证明高某佳强奸阿玲,便向东莞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高某佳实施批捕。

  检察院拒批捕引女方争议

  市第二检察院接到批捕申请后,对高某佳再次做了笔录口供。意想不到的是,高某佳改变的供词,承认与阿玲发生过性关系,但坚称双方自愿,而且说一直认为阿玲是15岁,“在QQ聊天中,她也说自己是15岁”。2011年11月22日,检察院以高某佳涉嫌强奸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批捕决定,并要求警方继续侦查。办案民警对高某佳做出监视居住半年的决定,并由高某佳家乡所属派出所执行。

  对检察院的决定,梁先生一家担心高某佳随时可能逃逸。”代理律师认为,高某佳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造成严重的后果,应予批捕。

  相应司法解释未对情节严重进行犯罪认定

  前日,梁先生来到市第二检察院咨询。该院办案人员称,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不知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办案人员称,阿玲和高某佳在是否知道阿玲未满14周岁的问题上各执一词,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佳知道阿玲未满14周岁,因此难以对高某佳实施批捕。办案人员也表示,高某佳的行为情节严重,但该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者,并没有作相应的犯罪认定。

  广东律人律所管铁流律师认为,如果警方笔录证实13岁的阿玲被迫发生性关系、流产、落下心理阴影等情况属实,高某佳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涉嫌强奸幼女,检察院应当予以批捕,此外,高某佳在安徽老家限制阿玲外出和通话,也构成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梁先生和代理律师准备就检察院不批捕一事提出申诉。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