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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邮储所内被抢劫索赔银行17万

时间:2011-12-09 15:5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南都讯 发生在2009年3月4日的中山板芙“邮储所持枪抢劫案”,曾轰动一时。去年3月,5名涉案人员全部获刑,意味着该案的刑事部分审理已经结束。     

  但由该案产生的民事纠纷却远未结束。在该起劫案中,虽然警方事后追回16 .62万元,但仍有17 .73万元未能追回。为了挽回损失17 .73万元及利息,被害人把中山板芙邮政储蓄支行告上了法庭。

  昨日上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三乡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宣判。

  原告以粮油公司名义起诉

  昨天的庭审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庭应诉。代表原告出庭的是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从虎,代表被告中山板芙邮政储蓄支行出庭的是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奋强。

  引人关注的是,原告方并不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而是以所在的中山市聚丰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一开始,被告就对原告主体是否合适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陈奋强认为,虽然遭劫的是中山市聚丰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钱款,但事实上该公司并没有在中山板芙邮政储蓄支行开设公司账户,而是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陈奋强称,在此背景下,银行没有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

  银行称储户自身有过错

  被告方称,原告方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陈奋强称,受害人邱某每天到银行存大量现金,这违反了相关财务制度,这也证明其所在公司存在一定问题。此外,被告还称邱某有时还会给值班保安发放大米和红包。

  被告方称,邱某每天携带大量现金到银行和自身高调的炫耀行为,是在“诱发犯罪”。被告称,这样的行为和方式,诱发了不法分子犯罪的念头。所以,被害人在此方面犯有过错,至少其过错程度大于被告邮储银行。

  案件回放

  米店老板娘被抢34余万元

  至今,很多板芙居民仍对2009年那起持枪抢劫案记忆犹新。当年3月4日,两名河南籍男子持枪抢劫了当地一家米店的女老板邱某,当场抢得现金34.35万元。不久,警方将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时任板芙镇邮政局保安队长的王某发现,镇上一名女老板邱某每天都会携带大量现金到邮政储蓄所办理汇款业务,他随即将此事告诉老乡库某。此后,库某纠集多人预谋抢劫。

  同年3月4日中午2时许,库某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载同伙吕某,窜至板芙镇邮储所门口附近伺机作案。下午3时许,当邱某与同事李某平到达邮政储蓄所门口并下车后,吕某手持一把仿制92式手枪走近李某平,动手抢劫李某平手中装有现金和存折的旅行袋。邱某见状上前争夺,吕朝天花板开枪恐吓,趁乱抢走旅行袋,坐上库某已经发动的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

  2010年,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处主犯库某无期徒刑,同案犯王某获刑8年(南都曾多次报道此事)。

  针锋相对

  个人犯罪行为是否由银行担责?

  原告: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王某在第一次向其老乡谈到邱某每天去银行存钱时,对方提到要去抢劫。其后,当其老乡向其索要邱某的存钱时间、汽车型号、车牌号码等信息时,就是一个密谋抢劫的过程。王某向老乡提供这些信息,就是参与了抢劫的密谋。

  被告:王某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虽然王某的确犯了罪,但跟银行没有关系,不应该由银行来为王某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个人行为负责任,之前他已承担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应该由其承担。

  被告是否尽到保密义务?

  原告:由于邮储银行的保安队长泄露了聚丰园的相关信息并参与抢劫,导致聚丰园被抢343500元。原告认为,邮储银行没有尽到为其客户保密和其他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邮储银行在该储蓄所门口配备了1名保安、在营业厅内配备了2名保安,而且安装了与警方联网的报警系统和监控设备。在案发后,银行方面又积极报警。这些措施证明银行已尽了自己的安保义务。对于银行的安保责任不能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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