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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骗取1100余万公款拒不认罪获死缓

时间:2011-12-09 15:5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原中国银河证券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王长林,在该公司为中央国家机关办理1.5亿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存在中间人介绍的事实,骗取公款1100余万元。王长林在法庭上不认罪,他给出了“零口供”。昨天,记者从西城检察院获悉,王长林终审被判死缓。

  手段 用托管国债骗中介费

  2002年至2004年,王长林在中国银河证券公司任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2001年,王长林从国家机关某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节鹏处得知,资金中心有意托管单位的1.5亿元国债。王长林没有简单地将该笔业务介绍给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在北京的营业部,而是大费周章将业务介绍给了在上海的复兴东路营业部,上海营业部的总经理杨某是他的老部下,要“运作”起来也更方便。

  后来,王长林杨某谎称有“中间人”介绍一笔大业务,并通过牵线搭桥介绍了杨某与节鹏相识。节鹏将1.5亿国债存入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王长林便开始向营业部催要支付给“中间人”的中介费,他指使朋友林某等人冒充“中间人”,总共领取了中介费1100余万元。节鹏案发后,向检方检举了王长林,王长林接受调查。

  今年,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王长林犯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发 死刑犯保命将其揭发

  作为国家机关某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节鹏,在负责将本单位购买的1.5亿元国债委托给银河证券公司管理过程中,私自收取高额利息,非法获得900多万元。节鹏在获得死刑后,揭发检举了王长林的犯罪事实,从而被改判死缓,得以“捡回一命”。

  节鹏案发后,他承认自己拿了营业部给的钱,但一口咬定说“别人也拿了钱”。据节鹏回忆,有一次,他与杨某吃饭时,杨某无意间说出还给了王长林钱。后杨某告诉检方,中间人林某介绍了1.5亿国债的业务,按照行业潜规则,对于中间人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节鹏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在我国最高法院对节鹏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办案检察官没有放弃,多次寻找林某其人。最终找到与王长林案有关的真正的林某。面对办案人员,林某痛快交代说:“这事跟我没关系,我是帮王长林取钱的。”

  晨报记者 武新 通讯员 张康

  ■人物背景

  王长林

  研究生学历,从事证券业前在天津农行工作,有着多年的金融业务经验。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间,王长林担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据公司内部人士介绍,在银河证券改组后,他被提任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直至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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