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洪雪 )汽车修理工私自将车主送来维护的汽车开出并撞坏。车主杨女士要求到4S店维修被拒。杨女士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修理工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车辆损失费等共计6.8万余元。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车主损失6.2万余元。 杨女士称,2011年2月27日下午,她将自家的车送到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做维护保养,约定次日8时取车。令她意外的是,该公司员工刘某未经允许将车开出并撞损。此后双方签订《协议声明》,由刘某及该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修车费。 杨女士在定损中得知该车发动机被撞坏,要求送4S店维修,对方以4S店维修费用过高拒绝。杨女士自己将车送4S店维修,花费维修费42280元。 此后,杨女士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的损失17000元、鉴定费2000元、误工费及因不能用车产生的打车费等共计68004元。 两被告辩称,他们对车辆损害的经过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对过高部分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经允许擅自开走原告的车,并造成该车辆损坏。事后,两被告同意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故两被告应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维修费有正式票据为证,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以评估报告为依据,法院均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及交通费数额过高,均由法院酌定。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目前,双方当事人尚未提出上诉。 | (责任编辑:admin) |